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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军足球经理0304安卓手机版(足球经理系列中的经典开档必买的妖人 有多少最终真正成名?)

导读 冠军足球经理0304文章列表:1、足球经理系列中的经典开档必买的妖人 有多少最终真正成名?2、倍杰特逾期款高净现比蹦极 ROE暴跌1家3董事俩遭警示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

冠军足球经理0304文章列表:

冠军足球经理0304安卓手机版(足球经理系列中的经典开档必买的妖人 有多少最终真正成名?)

足球经理系列中的经典开档必买的妖人 有多少最终真正成名?

提到《足球经理》系列游戏,球迷玩家们可谓是耳熟能详,而在这一经典系列中也有着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玩法,那就是培养妖人,早在CM时代,妖人就是玩家们互相交流的重要内容。今天U妹就带大家回顾下一些经典妖人。由于《足球经理》的时代跨度很长,因此这里我们只盘点一些足够有代表性的人物。

CM0304神仙打架群魔乱舞

《CM0304》是很多中国足球经理玩家的启蒙之作,当时还叫做《冠军足球经理》,这款游戏可以说是一代人的回忆,各种妖人也是层不出穷,与之后的作品不同,在CM0304中除了已经在五大联赛崭露头角的天才少年外,还有着大量名不经传的妖人,比如JR、土豆、危地马拉的Thompson.F、哥伦比亚的de la cuest等等。这些球员身价低能力强,是无数玩家的回忆。不过很可惜这些妖人基本没人踢出来,真正在CM0304中最终成名的妖人,主要有亚特兰大双子星帕齐尼与蒙托利沃、罗马青训出身的切尔奇。

FM时代 低潜高能与天才少年

到了FM时代的初期一些超级妖人还是存在,但是随着游戏本身越来越严谨,超级妖人几乎绝迹了,FM现在还有的强势小牛,基本都是已经在资深球迷中颇有名气的天才少年了。这些中有很多低潜高能的球员,也有天才少年。基本来说到了2010年之后的FM中,已经很少有那种崩的非常厉害的错误了,基本球员变弱都是因为在现实中确实没有踢好,比如《FM2020》中最新补丁里,埃佛顿的小基恩,就被下调了潜力,这主要是他在英超表现不好造成的。

不过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是,在近几代的FM中越来越多的球员依靠自己的实力又有了非常好的表现逐渐让自己的潜力变高的情况。比如如今英超狼队的核心鲁本内维斯,这名球员在FM2015时就是玩家们必买的大牛,然而随着之后几年表现的高开低走,他的潜力也不断下调,直到转会狼队,很多人都认为他会泯然众人矣,然而在英超鲁本内维斯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一路高歌猛进,如今已经重回170以上的顶尖潜力球员行列。

倍杰特逾期款高净现比蹦极 ROE暴跌1家3董事俩遭警示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21年1月6日,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杰特”)首发申请将上会。倍杰特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10%。拟募集资金6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1.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证券。

此次创业板冲关是倍杰特二度IPO冲关。倍杰特曾于2019年7月5日在证监会官网披露招股书,拟冲关深交所中小板。此后倍杰特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市申请。

倍杰特招股书称,发行人前次申请终止审查的主要原因为应对资本市场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发行人拟对募投项目及金额进行调整。前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终止审查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造成实质性影响。

2019年7月5日在证监会官网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倍杰特拟登陆深交所中小板,拟募资额仅2.4亿元,拟全部投入“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保荐机构为华英证券。

2020年,倍杰特将拟募资额提高了3.6亿元或150%,“补流”为新增募投项目。倍杰特2020年最早在深交所官网披露招股书的日期为2020年7月6日,距离去年招股书披露日期仅1年。

值得注意的是,倍杰特大举提高上市拟募资额背后,其2020年上半年购买理财产品金额达4.6亿元,此外还有货币资金7700万元。并且,各期,倍杰特均无有息负债。近3年,倍杰特合计决议分红1.2亿元。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资产总计分别为10.09亿元、12.02亿元、13.04亿元、13.15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9.00亿元、10.52亿元、9.18亿元、9.16亿元,占比分别为89.25%、87.55%、70.38%、69.65%。

2020年上半年末,倍杰特流动资产中逾半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4.62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达50.40%,为倍杰特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

各期,倍杰特货币资金分别为5.10亿元、6738.94万元、3.99亿元和7703.28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分别为5.04亿元、3679.60万元、3.83亿元、4338.54万元。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各期末,倍杰特负债总额分别为1.47亿元、2.78亿元、2.86亿元和2.97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1.43亿元、2.73亿元、2.79亿元、2.89亿元,占比分别为97.17%、98.24%、97.79%和97.45%。

倍杰特的负债大头为应付账款,各期分别为1.05亿元、1.20亿元、1.74亿元、2.04亿元,占总负债的比例达71.54%、43.33%、60.77%、68.85%。

中国经济网记者对比倍杰特2019年版招股书与最新于2020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官网披露的招股书,发现2版招股书中2年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2019年版招股书显示,倍杰特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94亿元、4.0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997.67万元、10283.78万元。

2020年12月版招股书则显示,倍杰特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92亿元、4.00亿元,分别与2019年6月版相差-250.27万元、-139.6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228.85万元、10143.01万元,分别与2019年6月版相差231.18万元、-140.77万元。

据倍杰特2020年12月28日披露的最新招股书,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营业收入分别为3.92亿元、4.00亿元、4.76亿元、1.68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29亿元、4.01亿元、5.03亿元、1.44亿元,营业收入收现比率分别为0.59、1.00、1.06、0.86。

倍杰特经营净现金流表现较弱,净现比例走势过山车,2017年为负数,2018年仅0.6,2019年飙升至1以上,2020年上半年自由落体至不足0.1。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净利润分别为8228.85万元、1.01亿元、1.20亿元、3989.9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48.62万元、6510.27万元、1.59亿元、315.85万元,净利润净现金比率分别为-0.44、0.64、1.33、0.08。

报告期内倍杰特ROE暴跌。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4.67%、11.41%、12.42%、3.89%。

倍杰特应收账款高企。2020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超营收、逾期应收账款超净利。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80亿元、2.61亿元、2.26亿元和1.90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98%、65.28%、47.45%和112.99%。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为9735.64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45.86%;逾期应收账款净额为8096.17万元。而2020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仅3989.93万元。

倍杰特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权秋红、张建飞和权思影。其中权秋红与张建飞为夫妻关系,与权思影为母女关系,张建飞与权思影为继父女关系,三人合计持有公司77.47%的股权。

权秋红一家三口均为倍杰特的董事,其中权秋红为公司的董事长,张建飞是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权思影为公司的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2016年3月8日,倍杰特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交易,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简称:倍杰特,证券代码:835686。

因倍杰特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股转公司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了警示函。倍杰特时任董事长即权秋红;董事会秘书即卢慧诗,现已更名权思影。

据倍杰特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因历史推出的员工购房激励制度,导致2017年公司存在少量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和张建飞以借款方式占用的情况。

截至2016年末,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的其他应收款1191.05万元、726.19万元,合计1917.24万元。权秋红、张建飞于2017年5月5日前向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323.25万元。

2014年2月,公司向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92套住房的首付款。经公司征求员工意见,当时仅有13名员工愿意购房,合计购房13套,其中12名员工的购房激励款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10年摊销,另外一名员工权思影,因其股东身份于2015年将其购房款归还公司;剩余79套期房30%的总价款1917.24万元转为23套住房的全款,权秋红、张建飞分别持有14套、9套。截至2016年末,公司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因上述事项形成对公司借款分别为1191.05元、726.19万元。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产权证书,权秋红及张建飞于2017年5月5日向公司归还完毕上述借款,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323.25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倍杰特,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水处理企业拟创业板募资6亿元 权秋红一家三口均董事持股77%

倍杰特一直专注于水处理领域,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倍杰特将主营业务划分为水处理解决方案、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商品制造与销售三部分。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水处理解决方案营收占倍杰特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47%、49.27%、67.41%、65.33%,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营收占比分别为15.51%、43.28%、24.10%、28.54%,商品制造与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1.02%、7.46%、8.49%、6.12%。

倍杰特的控股股东为权秋红,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权秋红直接持有公司48.20%的股份。

倍杰特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权秋红、张建飞和权思影。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建飞持有公司16.59%的股份,权思影持有公司12.68%的股份,其中权秋红与张建飞为夫妻关系,与权思影为母女关系,张建飞与权思影为继父女关系,以上三人合计持有公司77.47%的股权,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权秋红为公司的董事长,张建飞是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权思影为公司的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三人简历如下:

权秋红:女,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1030619701016****,中专学历。1995年8月至1997年1月,任半岛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原地区代理;1997年2月至1999年12月,任郑州半岛明远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港方代表);2000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郑州大河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12月至2015年9月,任倍杰特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子公司山东倍杰特、天津倍杰特执行董事职务,参股公司国合绿色副董事长职务,担任公司关联方杰特新材监事职务、北京权氏监事职务。

张建飞: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0619620601****,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是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评估专家库成员。曾荣获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第二届新创工程?亦麒麟人才”奖章。1986年8月至1991年4月,任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水处理中心国家八五攻关骨干;1991年5月至1998年1月,任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水处理中心国家九五及十五攻关课题组长、副所长;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任欧洲膜研究所、荷兰特文特大学高级访问学者;1999年2月至2001年1月,任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高工/副总工/工程部长/总调度;2001年2月至2006年3月,任陶氏化学公司中国及香港区液体分离部首席代表;2006年4月至2015年9月,任倍杰特有限监事;2015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担任公司子公司河南倍杰特、鄂尔多斯倍杰特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山东倍杰特、天津倍杰特经理职务,参股公司国合绿色经理职务。

权思影:女,曾用名卢慧诗,于2020年5月将姓名变更为权思影,199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1030619911008****,本科学历。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任郑州金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并担任公司子公司天津倍杰特监事职务,五原倍杰特董事职务,参股公司国合绿色董事职务,担任公司关联方北京权氏执行董事职务。

倍杰特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10%。拟募集资金6亿元,其中4.5亿元用于“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1.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中信建投证券。

换保荐机构二冲IPO:拟募资额提高150% 2年财务数据现2个版本

此次创业板冲关系倍杰特二度IPO冲关。倍杰特曾于2019年7月5日在证监会官网披露招股书,拟冲关深交所中小板。此后倍杰特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市申请。

2020年倍杰特在深交所官网披露的4版招股书均显示,倍杰特本次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募资6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

2019年7月5日在证监会官网披露的招股书则显示,倍杰特拟登陆深交所中小板,募资额仅2.4亿元,拟全部投入“环保新材料项目(一期)”,保荐机构为华英证券。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倍杰特2019年版招股书与最新于2020年12月28日在深交所官网披露的招股书中,2年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2020年12月版招股书显示,倍杰特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92亿元、4.00亿元,分别与2019年6月版相差-250.27万元、-139.6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228.85万元、10143.01万元,分别与2019年6月版相差231.18万元、-140.77万元。

经营净现金流表现弱 净现比走势过山车

2017年、2018年、2019年,倍杰特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25.54%、2.15%、18.96%,净利润增幅分别为-0.00%、23.26%、18.04%。

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超营收 逾期应收账款甩净利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为9735.64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45.86%;逾期应收账款净额为8096.17万元。2020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为3989.93万元。

此外,各期,倍杰特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459.50万元、1102.53万元、800.37万元、468.67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405.40万元、388.50万元、372.30万元、356.78万元,为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倍杰特招股书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收款为为天河水务项目分期收款提供劳务对应款项,该项目合同于2017年8月完工,结算金额4230.33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开始运行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自验收合格起达标运行满一年,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结算总价的60%;自验收合格起达标运行满二年,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结算总价的70%;自验收合格起达标运行满三年,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结算总价的80%;自验收合格起达标运行满四年,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结算总价的90%,并按当期应付金额和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自验收合格起达标运行满五年,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结算总价的100%,并按当期应付金额和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利率为支付周期内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各期末,倍杰特应收账款及长期应收款(含一年内到期)账面余额分别为2.17亿元、2.99亿元、2.63亿元、2.21亿元,坏账准备分别为1777.38万元、2330.23万元、2503.43万元、2472.51万元。

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07次、1.81次、1.95次和0.86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2.57次、2.68次、2.33次、0.89次。

倍杰特招股书称,2018年,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2017年下降,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所致。2019年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管理,若干项目陆续结算收款,使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回升。

倍杰特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差异较小。水处理行业大型工程项目业主审批付款进度延迟较为普遍,故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中环环保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主要由于其BOT、PPP模式开展的工程业务和运营业务较多,对于承接BOT、PPP项目并发包给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承担实质性建造业务的,合并报表层面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对应收账款予以抵销。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客户制定特殊或变化的信用政策,不存在为实现收入增长而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

2020年上半年存货5945万元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47亿元、1.30亿元、5677.06万元和5945.32万元,2017年的跌价准备余额为50.98万元,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均为0。

倍杰特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均值。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51次、1.74次、3.33次和2.48次,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5.06次、4.86次、4.99次、2.37次。

倍杰特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高于万邦达、金科环境,主要与经营模式、业务类别等差异有关,公司较多采用工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模式,其中,中天化学水项目、中天废水项目、中煤远兴综合水处理项目等为大型工程的配套项目,结算周期长,导致存货周转较慢;可比公司中京源环保、博天环境、中环环保以PPP项目为主,在非流动资产列示,不会增加存货的余额,而上海洗霸水处理设备集成业务收入占比较低,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业务、化学品销售与服务业务占比较高,因此,上述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高于发行人具备合理性。

2020年上半年4.6亿买理财 货币资金7700万元

倍杰特招股书称,2017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0,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1.51亿元和4.62亿元,为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7年和2018年公司银行理财产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总负债3亿元 无有息负债

各期,倍杰特均无有息负债。

报告期营收复合增长率不及同行均值 毛利率超同行均值

倍杰特毛利率超同行均值,但去年营收不及同行均值,报告期营收复合增长率也不及同行均值。

2017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倍杰特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16%、39.69%、34.60%和32.21%,行业平均值分别为34.34%、32.47%、29.52%、31.66%。

去年,倍杰特营业收入为4.76亿元,去年同行营业收入均值为9.66亿元。报告期,倍杰特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0.23%,同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平均值为24.39%。

倍杰特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持续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这主要得益于公司核心技术先进性、自有生产制造基地以及业务结构等多方面因素。

报告期ROE大跌

倍杰特招股书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净资产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将短期下降;同时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每股收益将被摊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建设周期,并且从项目实施到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存在短期内每股收益被摊薄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近3年分红1.2亿元

近3年,倍杰特合计决议分红1.2亿元。

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4,000.00万元。

2019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4,000.00万元。

2020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4,000.00万元。

公司、董事长、董秘均背警示函

因倍杰特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股转公司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出具了警示函。

2017年6月28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659号)。由于公司未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七条及《业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招股书称,上述被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为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措施外,公司此次违规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

倍杰特时任董事长即权秋红;董事会秘书即卢慧诗,现已更名权思影。

2017年11月17日起,倍杰特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实控人夫妇曾占用1917万元 二人全款买下23套房

截至2016年末,公司存在对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的其他应收款1191.05万元、726.19万元,合计1917.24万元。权秋红、张建飞于2017年5月5日前向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323.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月,公司推出员工激励制度,对于计划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且愿意购房的员工,根据激励条件公司出资个人购房总价的30%作为首付款,公司与购房员工签订十年的劳动合同和借款协议书,员工十年期满后,购房借款无需偿还,如员工提前离职,需要全额偿还购房首付款及利息。由于该激励政策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逐步落实,且购买时开发商要求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另外公司考虑到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可办理按揭贷款的政策能够缓解公司资金占用,因此购买该住房时暂以股东权秋红、张建飞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由其代公司持有用于公司员工激励的房屋而形成相关的其他应收款项。

倍杰特招股书表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权秋红、张建飞系因公司员工购房激励政策的客观需要而代公司暂时持有房屋,导致形成相关的其他应收款项,并非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主动发起的资金占用行为;上述事项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相关款项已于2017年5月5日归还公司,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初至今,除上述事项,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报告期4遭罚

倍杰特在报告期内4度遭处罚。

公司子公司托县倍杰特由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托克托县税务局“托地税限改(2017)271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

2017年9月25日,托县倍杰特收到呼和浩特市托县地方税务局“托地税简罚(2017)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同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上述事项发生后,托县倍杰特积极按照《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17年9月25日全额缴纳该项罚款。

2019年8月1日,由于2016年以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足额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托县倍杰特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托克托县税务局“托税简罚(2019)1156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同时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托县倍杰特已于2019年8月16日注销。

此外,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因2019-01-01至2019-01-31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事宜,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罚款200元。

尚未了结诉讼8起

据倍杰特招股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达8起,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天源热电买卖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2020年1月,发行人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发行人与天源热电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了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设备(货物)买卖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标的分别为2,565.26万元、209万元,后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将买卖合同标的变更为2,765.26万元,将安装合同标的变更为289万元。发行人按合同和协议于2017年7月初完成了设备安装,并于2017年7月15日将竣工图纸资料移交予天源热电,但天源热电拖欠发行人1,284.3436万元合同价款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天源热电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

根据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2020)鲁032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行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天源热电支付货款9,953,436.10元并支付利息,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的289万元部分撤回另案主张。经法院主持调解,发行人与天源热电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天源热电应支付发行人货款9,953,436.10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分7个月,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25万元,余款1,203,436.10元于2021年2月28日付清;如天源热电未按前述约定期限按时足额付款,需另支付发行人相应利息,且发行人可就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收到天源热电根据前述调解书支付的全部货款9,953,436.1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的289万元另行起诉,诉请法院判令天源热电支付安装款289万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天源热电提起反诉,主张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工期延后,截至目前仍有大量工程未完工,诉请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天源热电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3,898,610元,并继续履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剩余工程供货、施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2、山东倍杰特与孟庆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14日,孟庆军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山东倍杰特因承包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发包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大路新区高含盐废水再生利用处理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与孟庆军挂靠的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邦集团”)签订了土建部分施工承包协议和机电安装协议,孟庆军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孟庆军诉请法院判决山东倍杰特、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暂计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根据山东倍杰特出具的《答辩状》,土建施工承包协议和机电安装协议的主体均为维邦集团,孟庆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未欠付维邦集团工程款且孟庆军并非实际施工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3、发行人与鄂尔多斯市东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巨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12日,东巨建设以发行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为被告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东巨建设于2017年4月30日承建了发行人建设的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公司生活污水改扩建BOT项目并与发行人签订了编号为BGTZTJG-2017-04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660万元,并约定东巨建设在工程变更确定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行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建设过程中,东巨建设对发行人在工程设计方案中未列明且未列入工程概算的分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后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为1,066.5951万元,该工程经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后交付发行人使用。截至目前,发行人向东巨建设已支付工程款654.35万元,尚有412.2451万元未支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12.2451万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的“(2019)内062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东巨建设于2019年12月撤回对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的起诉,乌审旗人民法院予以准予,乌审旗人民法院认为东巨建设与发行人签署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支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确定的鉴定金额2,871,648元,判决发行人给付东巨建设前述工程款及利息。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审理程序和判决违反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违反合同约定,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依据违法,鉴定项目结论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9)内0626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4、山东倍杰特与北京鑫平舒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6日,北京鑫平舒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舒”)向聊城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主张:山东倍杰特与鑫平舒双方就内蒙古中煤远兴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综合水处理工程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了《防腐、保温施工合同》、2017年5月5日签订了《保冷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鑫平舒按质按量完成了工程并已验收合格,两份合同总价款为137.4853万元,山东倍杰特陆续给付了73.78万元,尚欠63.7053万元,特提请仲裁庭裁决山东倍杰特给付工程款63.7053万元及利息。

聊城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19)聊仲裁字第304号”裁决书,裁决山东倍杰特给付鑫平舒工程款63.7053万元。根据山东倍杰特于2020年10月提交的《撤裁申请书》,山东倍杰特主张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认定数额错误,申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前述裁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5、山东倍杰特与北京鑫平舒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10月,山东倍杰特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张:山东倍杰特于2017年6月10日与鑫平舒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买受合同》,鑫平舒开具材料费发票和收据后,未向山东倍杰特供应材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鑫平舒归还材料款684,778元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6、发行人与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

发行人于2020年7月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管业”)《仲裁申请书》。根据该《仲裁申请书》,兴洋管业主张发行人支付工矿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未付货款226,503.14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损失。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答辩书》,发行人与兴洋管业发生两笔业务,其中一笔业务相关款项已全部付清,另一笔业务因存在质量问题、安装调试不合格,部分款项未支付,且兴洋管业所主张的款项已过诉讼时效,发行人对兴洋管业所主张的欠款数额和损失均不认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仲裁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7、发行人与权二佳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10月21日,发行人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主张:发行人与权二佳于2014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权二佳为解决住房问题,于2015年7月15日向发行人借款254,059元首付款购房,后权二佳于2017年10月26日离职,经发行人多次催讨仍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权二佳立即归还前述款项及利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8、发行人、乌海倍杰特与普信环保不当得利纠纷、追偿权纠纷。

根据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环保”)作为原告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交的2份《民事起诉状》,普信环保主张:2014年依据其与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普信环保在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内负责“乌海市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扩建及中水回用工程BOT项目”投融资等事宜并享有约定收益,之后发行人、乌海倍杰特全面负责该工程施工、运营等工作。经双方对账,确认发行人、乌海倍杰特收取了普信环保应收未收水费291.19万元,并以普信环保应收水费147.16万元折抵其运营期间产生之债务,且普信环保为发行人、乌海倍杰特垫付工资款38.32万元,双方就前述款项协商还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发行人、乌海倍杰特返还前述款项并支付利息。

发行人、乌海倍杰特答辩如下:普信环保以同一内容、事实重复起诉,此前起诉均被驳回;发行人、乌海倍杰特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未收取水费,并为普信环保垫付几百万元运营费,不存在不当得利;且普信环保经营乌达区污水厂期间收不抵债,仅与乌海倍杰特计算收入账、不计算支出账,拒绝提供原始账目,并于2018年私自收取应属乌海倍杰特托管期间水处理费;2017年污水处理费由普信环保收取,且职工与普信环保建立劳动关系,普信环保应当为其职工发放工资;普信环保将污水处理厂移交政府,发行人、乌海倍杰特与政府签订协议并从政府重新接收污水处理厂,与普信环保没有债权债务和合同关系。根据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的“(2020)内0304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普信环保于2020年10月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询并冻结发行人、乌海倍杰特账户存款51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0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5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7日18:00时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83号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勇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7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审计,公司2020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相关净利润、未分配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截至2020年年末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为负数,2020年度公司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等规定,本公司母公司报表2020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符合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随着公司子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加之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导致公司需承担巨额债务,此外,因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各子公司融资环境严峻,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存在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但基于该重要缺陷是2018年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且该违规事项持续至本报告披露日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形成的以及公司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私募债产品,形成的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因此,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且各项制度均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能够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保证经营活动有效进行,保证会计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开等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报告期内,本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继续聘请中兴财光华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本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服务,聘期一年,期满时可以续聘。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从审慎原则角度出发,本着保证相关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公司大股东、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以及参股公司益曼特健康产业(荆州)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2021年度与该等人士及企业发生的交易均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预计在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该等关联交易将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或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的定价政策以及交易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因此,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七、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认为:

1、《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文)、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28号)的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4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2019年度审计意见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

3、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冠福股份”)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该所的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其服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中兴财光华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兢兢业业、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工作中与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服务,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实际审计工作量以及市场行情与中兴财光华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并代表公司签署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执业资质:中兴财光华具有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总部设在北京,在河北等省市设有35家分支机构。

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人员信息:截至2020年末,中兴财光华拥有合伙人143名,注册会计师976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533名,从业人员总数3080名。

业务规模:2020年度中兴财光华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25,019.8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12,666.2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8,723.78万元;出具上市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客户55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7,751.50万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传媒、电气设备、电力、服装家纺、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种植业与林业、房地产业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中兴财光华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1,500.0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6,140.49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4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人次、监督管理措施56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中兴财光华同意在审计业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维持2020年度审计费用150万元,2021年度若有新增子公司需要委托其审计的,服务收费不超过其当年报价文件中同类型同规模子公司报价的平均水平。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兴财光华的相关资质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中兴财光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有充分理由相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及保护投资者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同意函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兢兢业业、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在工作中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公司拟订的《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将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均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审查,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自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以来,持续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资产验证及相关咨询业务服务。中兴财光华在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中兴财光华在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同意函》;

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5、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4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304152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193,708,598.51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1,319,212,352.23元,公司实收股本2,633,836,29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04,400,713.07元,导致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原因主要是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以及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相关控股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因经营模式变更发生减值,从而形成公司2018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344,941,071.85元,进而导致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193,708,598.51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1,319,212,352.23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三、应对措施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主营业务开展良好,针对造成亏损的主要事项采取如下措施:

1、督促控股股东积极解决前述违规及关联担保形成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情况。

公司要求控股股东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公司控股股东目前仍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等,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前述违规事项。同时,公司也积极督促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若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导致公司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应承担责任及公司因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而需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导致形成控股股东实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同时公司还会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路径向控股股东进行追偿,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成立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发生后,公司迅速组建了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等组成的冠福律师团队,并针对不同的诉讼分工分责、协同配合,全面认真的梳理案件脉络,仔细查找案件突破口,按照和解、应诉等多思路展开工作,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主营业务规范管理,确保公司持续向好发展。

公司核心子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和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主营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中间体和B2B垂直电商。自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爆发以来,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和副董事长邓海雄先生在处理公司债务的同时不仅切实抓好能特科技和塑米信息的经营管理,能特科技还及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荷兰皇家帝斯曼公司就能特科技维生素E板块建立了长期合作;将上海五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的中国梦谷西虹桥产业园整体租赁给上海铁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计划以现金交易方式出售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在上海市青浦区所拥有的房地产资产;积极推进全资子公司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的野外钻探工作等,全力克服公司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导致银行抽贷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资金困局,确保公司经营稳步发展。

4、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充分保障董监高特别是独立董事对于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审计职能;约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规范的决策和经营行为等,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四、备查文件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4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下同)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并对有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公司对2020年末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需要单项减值迹象测试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后,2020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7,418,935.08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明细如下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由于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情况的说明

1、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设备固定资产减值73,734,656.17元

根据湖北省的长江大保护、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整体部署,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经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对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的老厂区进行整体搬迁并扩能升级,基于厂区的整体搬迁,导致部分固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丧失其使用功能,经综合评定,公司拟对该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处理。本次待减值固定资产原值215,561,909.83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23,998,055.66元,净值91,563,854.17元,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734,656.17元。

2、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报损14,548,644.66元

根据能特科技与益曼特公司签订的《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对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的设施、资产及运营升级到双方可接受的标准,公司对升级改造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逐项清查,经技术和生产管理人员核实,对升级改造后无法使用及无修复价值的在建工程设施、资产进行报损,报损金额14,548,644.66元。

3、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提9,963,722.03元的单项坏账准备

(1)2016年8月至9月,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与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利时”)签订了多笔《购销合同》,塑米信息向宁波利时采购塑料原料,并预付了货款,但其后宁波利时并未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经多次交涉无效,塑米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塑米信息败诉,塑米信息已在准备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从审慎原则出发,对宁波利时剩下的预付货款金额6,586,335.00元重分类为其他应收款并按100%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2)2016年8月至9月,塑米信息与武汉国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塑科技”)签订了多笔《物资购销合同》,塑米信息向国塑科技采购塑料原料,并预付了货款,但国塑科技并未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经多次交涉无效,塑米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至202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从审慎原则出发,对国塑科技剩下的预付货款金额3,377,387.03元重分类为其他应收款并按100%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4、塑米信息计提并核销3,956,036.60元

2016年9月,塑米信息与山东华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鲁”)签订了多笔《销售合同》,塑米信息向山东华鲁采购塑料原料,并预付了货款,但山东华鲁并未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经多次交涉无效,塑米信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塑米信息败诉。2020年9月塑米信息向济南市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也被驳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从审慎原则出发,对山东华鲁剩下的预付货款金额3,956,036.60元重分类为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帐准备且核销。

5、商誉减值

2016年12月31日,公司以168,000.00万元的交易价格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塑米信息100%股权,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2016]653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对应享有塑米信息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39,509,645.33元,确认商誉金额为1,240,490,354.77元。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塑米信息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公司综合考虑塑米信息的实际经营情况,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及对未来业务发展的判断,拟对塑米信息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超过105,215,875.62元。

三、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说明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1、固定资产

根据湖北省的长江大保护、沿江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整体部署,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等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经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对能特科技的老厂区进行整体搬迁并扩能升级,基于厂区的整体搬迁,导致部分固定资产无法继续使用,且无修复价值,丧失其使用功能,经综合评定,公司拟对该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处理。本次待减值固定资产原值215,561,909.83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23,998,055.66元,净值91,563,854.17元,本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73,734,656.17元。

2、商誉

2016年12月31日,公司以168,000.00万元的交易价格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塑米信息100%股权,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2016]653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对应享有塑米信息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39,509,645.33元,确认商誉金额为1,240,490,354.77元。

2020年12月31日,商誉所在资产组与收购日形成商誉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其构成未发生变化。自商誉形成以来,公司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未对商誉计提过减值准备,商誉账面金额无变动。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塑米信息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公司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影响及对未来业务发展的判断,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相关资产评估,并出具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资评报字[2021]第1115号)。根据上述评估报告并综合考虑塑米信息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塑米信息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不超过105,215,875.62元,并记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及计算过程

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78,950,531.79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07,418,935.08元,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减少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7,418,935.08元,相应减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07,418,935.08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公司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合理,体现了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健、谨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合理,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谨慎性、合理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八、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4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收购

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4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存在变化的可能,存在政策调整风险。

2、经营风险:受管理运营能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风险、市场行情、行业竞争等多方面的影响,未来可能对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制药”)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3、管理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乙方”)将以参股股东身份按照天科制药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作为股东的职责,公司及能特科技不全面参与天科制药的运营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4、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荆州市楚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诚投资”“甲方”)内部、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能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本交易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经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4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以人民币12,000万元受让楚诚投资持有的天科制药40%股权。同时,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楚诚投资内部、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能否获得批准以及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荆州市楚诚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东路南155号(自主申报)

4、法定代表:邓新亮

5、注册资本:15,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2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570095925

8、经营范围:城区房屋开发、销售;旧房改造;建设项目的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统借统还、不含金融业务);标准工业厂房的修建与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9、股东情况:荆州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10、关系情况:公司及持有公司股份5%或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交易对手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11、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楚诚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荆州开发区深圳大道

4、法定代表:陈雷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9年12月5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D8PG57

8、经营范围:药品及原辅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和技术);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9、股东情况: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楚诚投资持有40%股权。

10、权属情况:本次拟收购天科制药40%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11、优先受让权情况:根据天科制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已向其他股东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且天科制药其他股东已同意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

12、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科制药的资产总额为18,145.80万元、负债总额为7.43万元,应收款项总额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为18,138.37万元。2020年度份营业收入为0万元,营业利润为-110.45万元,净利润为-110.4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23.98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天科制药的资产总额为17,420.89万元、负债总额为-664.11万元,应收款项总额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为18,085.00万元。2021年1-3月份营业收入为0万元,营业利润为-53.37万元,净利润为-53.3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95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楚诚投资对天科制药出资总额为30,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天科制药是家成立不久的公司,厂区建设尚在进行中,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股东亦未足额缴付认缴出资,其中楚诚投资的12,000万元出资额已认缴8,099.5293万元,尚有3,900.4707万元未缴纳。

13、其他情况说明:经查询天科制药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楚诚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天科制药40%的股权(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并同意按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条件受让上述转让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股权转让出资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此股权转让价款按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出资额确定,但应按照本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5、6款约定扣除甲方未出资部分的金额后按实际已缴出资金额最终确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有对应出资额3,900.4707万元甲方未按照《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该等出资义务。

6、本次股权转让,乙方向甲方应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8,099.5293万元,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按法律规定由责任方具体承担。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8、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二)转让款的支付

乙方应于协议签订9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8,099.5293万元。

(三)违约责任

1、本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股权转让协议。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1、本次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与现有员工之间有效存续的劳动合同,不涉及拟收购资产的员工安置情况。

2、本次交易为现金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且本次交易后,天科制药未持有公司股份,因此,不涉及影响公司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的独立运作。

3、本次交易完成后,能特科技承继楚诚投资在天科制药的股东权利与义务,其中,能特科技向天科制药提名2名董事(董事会成员共5人),副董事长在能特科技提名的2名董事中选举产生;天科制药设副总经理1名,由能特科技提名,经董事会聘请;能特科技向天科制药提名2名监事人选(监事会成员共3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从能特科技提名的监事人选中产生。

4、天科制药的产品销售。天科制药的产能将首先满足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需求,只有天科制药出现剩余产能时,天科制药生产的产品方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天科制药的产品对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时,销售价格执行同期对市场非关联方客户销售的最低价格,且不得高于同品种其他供应商市场销售价格,但不管以何种价格销售,都应保证天科制药各产品合理的毛利率。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与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双方在资源、人才和产业等方面的优势,围绕医药领域的相关技术,共同建设符合国家GMP要求、达到欧盟和美国FDA标准的原料药产业化基地,从而增强公司在相关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的稳定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2、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政策风险: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存在变化的可能,存在政策调整风险。

(2)经营风险:受管理运营能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风险、市场行情、行业竞争等多方面的影响,未来可能对天科制药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3)管理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将以参股股东身份按照天科制药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作为股东的职责,公司及能特科技不全面参与天科制药的运营管理,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4)审批风险: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楚诚投资内部、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可能存在未获批准的风险。本交易的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意识到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将采取各项积极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以确保本次交易目标的实现,从而促进业绩的增长。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天科(荆州)制药有限公司40%股权的独立意见;

3、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楚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4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

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457,005.08万元人民币,占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3,078.34万元的133.21%。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塑米”)在2020年度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根据广东塑米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拟再向授信银行申请不超过4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风险授信额度14,000万元,低风险授信额度32,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上述风险授信额度14,000万元全部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及担保条件等最终以平安银行批准的为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4月29日

3、住 所: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83号310房

4、法定代表人:邓棣桐

5、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数码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钢材、装饰材料、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实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仓储代理,广告业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东塑米100%的股权

8、与本公司关系:广东塑米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广东塑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东塑米的资产总额为260,744.12万元,负债总额为216,768.16万元,净资产为43,975.9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3.13%。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924,832.62万元,利润总额为1,342.32万元,净利润为1,003.9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广东塑米的资产总额为370,353.48万元,负债总325,101.09万元,净资产为45,252.3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7.78%。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797,562.19万元,利润总额为1,474.13万元,净利润为1,276.4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审计)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最高不超过14,000万元人民币。

3、担保期限:授信额度项下每一期贷款(或融资)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以上事项最终需以本公司与平安银行签署的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塑米资信良好,现金流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本次融资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为广东塑米融资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是安全且可行的,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广东塑米申请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57,005.08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323,705.08万元(其中公司为能特科技提供担保的2,000万美元,按2020年4月2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间价708.03:100计算),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05,300.00万元,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8,000.00万元,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3,078.34万元的133.21%。

上述担保中,公司为广东塑米向平安银行申请的不超过14,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为2020年度向平安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00万元授信额度期限届满的续展,因此,本次担保提供后将减少担保金额6,0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451,005.08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公司为能特科技提供担保的2,000万美元,按2021年2月2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间价647.13:100计算),占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3,078.34万元的131.46%。

2018年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前述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度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私募债提供担保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未清偿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定于2021年4月29日(星期四)15:00-17:00在全景网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20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广大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公司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陈烈权先生、总经理姚晓琴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詹驰先生、独立董事洪连鸿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1-05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控股股东追偿

并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控股股东自2018年9月爆发违规事项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出现逾期未兑付以来,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发生了纠纷与诉讼,根据案件的判决情况及债务和解情况,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垫付了相关债务。公司现就(2019)闽05民初538号案、(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2019)京03民初92号案三个案件所垫付的债务金额向控股东和同孚实业进行追偿暨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近日,公司收到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案号为(2021)闽0526民督1号、(2021)闽0526民督2号、(2021)闽0526民督3号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1)闽0526民督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冠福股份与债务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申请支付令审查一案,德化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2、申请事项

请求德化法院向上述被申请人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款项金额1,56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具体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垫付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因同孚实业私募债出现逾期且未兑付而引发相关的纠纷及诉讼。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蔡文忠为私募债债权人之一,其购买的私募债本金为2,000.00万元,公司与蔡文忠及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冠福股份向蔡文忠支付1,561.00万元,被申请人承诺由冠福股份向蔡文忠支付的实际金额最终由被申请人承担。因同孚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未能按《和解协议》约定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依法向德化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2021)闽0526民督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冠福股份与债务人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申请支付令审查一案,德化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2、申请事项

请求德化法院向上述被申请人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冠福实业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款项金额1,0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具体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垫付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18日,冠福实业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深担(2017)年委贷字(0912)号】及《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深圳中小担委托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向冠福实业发放委托贷款50,000,000.00元。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为冠福实业上述债务向深圳中小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控股股东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向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开具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40,000,000.00元。之后,弈辛实业将其持有的前述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深圳中小担进行质押背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5月24日,深圳中小担通过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向冠福实业发放贷款50,000,000.00元。贷款到期后,冠福实业尚有26,300,000.00元贷款本金未归还,且其他担保人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弈辛实业亦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深圳中小担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9年1月28日,福田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由冠福股份向深圳中小担支付1,000.00万元后免除(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公司应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被申请人承诺由冠福股份向深圳中小担支付的实际金额最终由其承担。因同孚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冠福实业未能按《和解协议》约定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依法向德化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2021)闽0526民督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1、《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冠福股份与债务人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申请支付令审查一案,德化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2、申请事项

请求德化法院向上述被申请人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款项金额3,188.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具体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垫付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弈辛实业拟与冠福股份进行业务合作,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但最后并无进行真实的商品贸易。2018年1月16日,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公司”)与弈辛实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弈辛实业将其持有与冠福股份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嘉茂通公司,嘉茂通公司向弈辛实业支付保理首付款50,000,000.00元。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与嘉茂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嘉茂通公司按约定向弈辛实业支付了50,000,000.00元保理首付款。因弈辛实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他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嘉茂通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并主持双方和解并签发(2019)京03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于2020年3月20日之前(含该日)向嘉茂通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26,000,000.00元、期内利息1,300,000.00元,期外利息4,589,0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3,188.90万元整,由冠福股份代为支付。被申请人承诺由冠福股份向嘉茂通公司支付的实际金额最终由其承担。因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未能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公司依法向德化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德化法院签发的(2021)闽0526民督1号、(2021)闽0526民督2号、(2021)闽0526民督3号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均已受理公司的申请,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2021)闽0526民督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2021)闽0526民督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3、(2021)闽0526民督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曝光最高标的两百多万!个个高清!莆田又一批人上榜黑名单

东南网是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福建官方新闻门户网站。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曝光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截止2019年7月1日,以下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林雨凤

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30807****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下宅村半山门9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478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1564号

余志新

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11020****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华中村西余28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620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1148号

林洲红

执行标的:236028.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40311****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村岭顶81-1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刑初5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1132号

刘华容

执行标的:12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911001****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渠桥村下渠头153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976号

李文忠

执行标的:12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52240119810424****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渠桥村下渠头153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976号

李文忠

执行标的:232209.91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52240119810424****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渠桥村下渠头153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974号

翁志勇

执行标的:6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860418****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清中村前塘33号

执行依据:(2014)荔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980号

柯景文

执行标的:661425.8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441010****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畅林居委会城涵西大道11号

执行依据:(2017)闽03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8)闽0304执168号

肖丽敏

执行标的:661425.8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750530****

居住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下洋西自然村113号

执行依据:(2017)闽03民终23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8)闽0304执168号

俞金荣

执行标的:1457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540724****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古山62号

执行依据:(2011)荔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1)荔执行字第693号

郑展伟

执行标的:2338272.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80628****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善乡村大路下22号

执行依据:(2010)荔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0)荔执行字第462号

陈启发

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20710****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沟边埕下23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8)闽0304执3107号

吴振能

执行标的:42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891230****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356号6号楼1602室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917号

姚志阳

执行标的:104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70304****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霞楼102号

执行依据:(2017)闽0304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8)闽0304执341号

陈鸿海

执行标的:25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761017****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965号501室

执行依据:(2017)闽030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7)闽0304执2368号

刘红贞

执行标的:25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760415****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中街965号501室

执行依据:(2017)闽030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7)闽0304执2368号

朱金武

执行标的:7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710713****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朱巷98号

执行依据:(2019)闽030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1650号

林仁杰

执行标的:59885.98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640521****

居住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761号2幢1梯401室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执13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恢206号

林航

执行标的:59885.98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0219640915****

居住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文献西路761号2幢1梯401室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执13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恢206号

林宗璧

执行标的:54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630211****

居住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铁炉村后埭262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1820号

郑志忠

执行标的:80000.00元及利息

身份证号:35032119700717****

居住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田厝133号

执行依据:(2018)闽0304行审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9)闽0304执1798号

来源:正义莆田

东南网莆田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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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涉罪风险及法律分析一:资金掮客

前言:金融中介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用资金供求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在资金供求者之间起媒介或桥梁作用的人或机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经济制度、业务类型下,会产生不同种类的金融中介。在我国,比较常见的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金融中介类型包括银行业中的资金掮客、贷款中介,城投行业的城投中介,证券领域的配资中介等等。《金融中介涉罪风险及法律分析》系列拟结合法律规定、裁判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讨论不同类型金融中介的涉罪风险并加以分析。

一、资金掮客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资金掮客,特指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通过介绍民间资金至银行,用于特定的业务,赚取中介费用,该特定的业务一般为贴息存款业务。贴息存款业务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除获得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根据存款产品类型、金额、时限的不同,存款人另外获得一定比例收益的存款业务,其中超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息外的部分收益即为“贴息”。

二、资金掮客的业务开展模式

贴息存款如根据实际形态划分,可以分为阳光贴息存款、非阳光贴息存款,其中非阳光贴息存款又可分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及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

关于上述分类及相关贴息存款业务中“贴息”的性质,参见《贴息存款中“贴息”的法律性质》。

根据实际支付贴息的主体划分,贴息存款又可以分为由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和由用款方(融资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两类,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业务是否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不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本质上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存款任务、考核指标等,在市场上“购买”存款。用款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细分为三类)均涉及银行的授信业务,其中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源于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因银行“存贷比”不达标或处在规定的临界点边缘而贷款无法获批的现实背景;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均源于借款人不满足贷款条件,因此在存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人的资金用于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授信或直接转移供自己使用。

在银行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中,资金掮客向社会上潜在的持有大量资金的主体(也称“资方”)发布各类招揽存款的信息,另一方面寻找有存款需求的商业银行(此时银行为“贴息方”),资方在银行存款后,银行将贴息支付给资金掮客,资金掮客扣除中介费用后支付给资方。在用款方支付贴息的贴息存款业务中,资金掮客(可能有多人)手牵三方,一方为资方,一方为商业银行(此时银行称为“行口”),一方为需要用款的个人或企业(也称“贴息方”),资方在银行存款后,用款方将贴息支付给资金掮客,资金掮客扣除其中介费用后支付给资方,用款方再通过各种手段将资金用于为自己提供担保申请授信或直接转移。下图为理想状态下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参与主体及基本关系。

总的来说,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具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的违规性,但法规与规章规制的对象是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一般不会引发资金掮客的法律风险。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本质上是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银行作为托底通道进行融资,很可能会借用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外观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刑事风险的产生。

三、资金掮客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认定

由于上述分类是在长期的贴息存款业务实践中,市场通过经验总结而产生的分类,并非法律规制的或学理上存在的、核心和外延确定的概念,因此在多数情形下,我们只能一窥业务的外观,具体内涵需要综合考量业务的特征进行判断。而相关业务是否有刑事涉罪风险则取决于业务的实际运作模式及资金掮客对其中的违法性要素的知情、参与程度。譬如,绝大部分半阳光贴息存款、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都是以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外观在市面上寻找供需连接点的,资金掮客很可能对业务内容完全知情,也可能仅把业务当作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引介。下文拟从贴息存款业务中不宜认定构成的犯罪、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犯罪、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犯罪、业务过程中可能牵涉的犯罪四个部分,结合已生效的裁判案例,分析资金掮客潜在的涉罪风险及其认定。

(一)贴息存款业务中不宜认定构成的犯罪

1.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该罪名在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仅有四项,但实践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使该罪存在“口袋化”的发展趋向。截至目前,该罪存在较多的司法解释,每次司法解释的出台都是对非法经营罪行为类型的扩充,罪名适用范围广。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对本罪应予追诉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该条文是目前较为完整的对该罪的行为模式进行列举的规范。除兜底条款外,该条文共列举11类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与资金掮客行为相似、相近的行为类型。

我们认为,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的位置以及其罪状表述来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要求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性利益,而资金掮客的业务从本质上来说仅是一种中介、居间行为,这一行业的中介活动并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也并非行政管理部门所独享或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即使在业务过程中,资金掮客实施手段性的不法行为,也应当按照其行为具体侵犯的法益按照其他罪名定性。

目前普遍观点认为,贴息存款和资金掮客的存在,是利率市场化发展不成熟、资金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将中介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缺少法律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另外,贴息存款业务在民法和行政法上尚处于待制定明确规范的状态,如刑法上将其定义为非法经营,明显有违法秩序统一原则。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解释,认定构成这一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资金掮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出罪的核心。这是由于:

首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需要考虑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银行法定的业务范围。因此,银行吸收资金显然不构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形。

其次,资金掮客是与银行、银行信贷相关的民间资金介绍人,其不可能单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介绍、居间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是银行构成犯罪。将银行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而将资金掮客认定为共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此外,我所团队成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间人”为关键字,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检索出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330起。其中,通过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对资金掮客(中间人)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仅3起,且这些案件中涉案银行工作人员均向存款人提供虚假凭证,例如假存折、假存单、假承诺函等,存款均未进入存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将银行作为幌子而非托底通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

据了解,近期河南、安徽等地部分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中部分资金掮客因被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网上追逃。我们认为,在关涉银行的吸储业务中,难以认定银行及资金掮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可否认,上述事件所关涉的业务实际上是一种以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为外衣的,非常新型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目前的官方公告使用了“账外业务”一词,也显示出该事件中犯罪手段的复杂导致的定性困难。但我们认为,依旧不能因为上述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资金用于账外经营就否认银行储蓄业务外观的合法性,否则实际上是对银行吸储基本功能、法定业务范围的突破,对行政监管部门权限的冲击。

3.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集资行为实际上就是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前已述及,在贴息存款业务中,吸收资金的主体实际是具有吸储许可的银行,因此不宜认定涉案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犯罪

存款被用于“担保”的情形,即为半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多种途径准备业务资料将存款用于为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授信到期后,用款人还款,担保解除,存款人取回其存款。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犯罪有三类,分别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以上三类犯罪的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多为用款人骗取授信用于投资、经营最终难以偿还的情形;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则既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又要求在业务中利用金融票据开展诈骗活动,侵犯金融票据管理法益。另外,由于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是涉及银行授信的业务,因此大部分情况下相关犯罪中的受害人是银行,亦即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的对象都是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中的受骗方也是银行。

1.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该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该罪有五种行为模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以叶德伟、翟牧贷款诈骗案为例([2018]云25刑初93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叶德伟、翟牧因巨额债务,商议找银行贷款。为此,叶德伟找到时任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副经理马良联系银行方面的事务,翟牧通过汪静联系了其朋友资金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实是资金掮客),吴某1向汪静介绍了通过虚假存单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方法和渠道。汪静将此方法告诉翟牧,翟牧又将此方法告知叶德伟。2016年3月,翟牧找汪静联系吴某1开始进行假存单质押贷款事宜,由吴某1安排资金方高某2、王正阳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及2016年4月2日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总计存款3000万元。翟牧、叶德伟在获得存款信息后,即由叶德伟安排他人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办理小面值10万元存单一张后,其与王磊蓉将该存单送至汪静及吴某1提供的地点篡改为高某2、王正阳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存单式样。后叶德伟将这两张假存单分别带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进行质押,并找来金某1(另案处理)等人假冒资金方王正阳在贷款协议上签字。

本案中,叶德伟、翟牧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判决所载,本文未摘录)、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假存单),并且是在存在巨额债务的前提下向银行申请贷款,法院综合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资金掮客吴某1另案处理,且未检索到相关裁判文书,因此无法确定其行为的最终定性。但显然,吴某1介绍了本案的业务模式,对本案中存在的犯罪行为高度知情,甚至为叶德伟、王磊蓉介绍地点篡改存单,并在此情形下居中介绍了存款,构成本案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其甚至有可能另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信用证、保函等)实际上都属于银行授信。因此,本罪实际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授信,并最终无法偿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为例([2017]皖0304刑初357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银润公司实控人徐某1为获取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毛某某(资金掮客)。2016年8月,双方商定由毛某某找来资金方为银润公司办理定期存单质押业务,并书面承诺为质押合同签字且保证签字的有效性,以便为该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徐某1支付给毛某某相应的报酬。随后,毛某某找来徐某某等人。为获得帮助,徐某1安排其子徐某2给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2万元。2016年9月2日,徐某1通过毛某某、徐某某等中间人找来资金方王某2,由王某2到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存款2000万元。客户经理张某扣下定期存单,将存单质押开票所需的相关材料交给银润公司会计王某。当日,毛某某有事外出,告知徐某1签字事宜交由徐某某处理。后徐某某在最高额质押合同、止付通知书等质押材料上,伪造了王某2的签名。徐某1以银润公司名义,虚构与某公司的贸易事实,将上述存单质押,向蚌埠农商行申请承兑汇票,随后贴现。汇票到期后,银润公司未归还,由蚌埠农商行长青支行对该票据全额垫款兑付。上述业务中,毛某某和徐某某各获得中介费5万元。

本案中的欺骗手段实际是指银润公司及相关人员虚构担保关系、交易关系,骗取蚌埠农商行授信。而资金掮客毛某某和徐某某对这一骗取行为不仅知情,还积极参与了伪造担保材料(签字)的过程,因此其行为并非简单的居间行为,而是与徐某1等人共同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该罪是选择性罪名。构成该罪的行为模式如下: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为例([2018]甘0102刑初682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资金掮客张立厚联系存款人郝某某、王某某先后分两次共计1亿人民币存入甘肃银行,后将两存款人提供真实存单照片及复印件转发给用款方郭强,再由郭强指派汉峰君两次前往浙江省苍南县伪造存单及伪造存款人委托公证书,利用伪造的甘肃银行存单及委托书公证文件,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伙同毛瑞东在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共办理了1亿元全额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公司及个人还款等用途。最终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向甘肃银行提示付款,由出票银行甘肃银行向持票人解付,造成甘肃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亿元。郭强获得贴现人给付的钱款后,向张立厚支付贷款金额的17%手续费。

本案中,众被告人伪造金融票证(存单)并使用(用于为授信提供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立厚作为资金掮客,除介绍存款外,参与了伪造存单的行为(居中传递存单照片),显然对郭强等人伪造存单并用于担保的犯罪行为知情,因此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本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罪被金融凭证诈骗罪吸收。

(三)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可能涉及的犯罪

存款被“支取”的情形,即为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具体模式为用款人不符合授信资质,通过资金掮客以高息利诱存款人存款至银行,后续通过多种途径准备业务资料将存款人存入商业银行的资金直接支取使用。约定的期限到达后,用款人将资金存回存款人的账户,存款人取回其存款。根据具体模式的不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案例。盗窃的对象是存款人;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则是银行。

1.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将违法犯罪人员定为盗窃罪较为知名的案例为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018年至2019年,广西南宁工行个人客户经理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资金掮客)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存款利息外,再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但梁某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借贷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她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当存款人钱款存入银行后,梁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然后封存。这样,梁某就同时拥有存款人的真实存单、交易密码和身份证件,随即将资金转往它处。

“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是典型的“满足存贷比”型阳光贴息存款的特征,但具体的业务模式中要求设置指定密码、存单封存、提供身份证件,结果上梁某将资金转走则是典型的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模式。

案发后,梁某最终被定为盗窃罪。由于本案中的中间人莫某虽为资金掮客,但同时也是存款人、被害人,显然对梁某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如莫某对梁某的犯罪行为知情,甚至积极参与其中,例如其作为企业方代表参加业务,或积极协调储户按照梁某提出的四点要求办理业务,则很可能作为盗窃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罪名有争议,较多观点认为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可参见《案例评析--工行南宁分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法院认为,梁某红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法院的说理不仅对于本案进行了直接定性,对于其他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涉嫌犯罪案件的罪名认定也有借鉴意义。

2.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将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涉嫌犯罪定为诈骗罪的案例有丁天立诈骗案([2018]苏0583刑初485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丁天立为骗取资金,在自身无实业基础又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经预谋通过中间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骗他人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中国银行昆山分行蓬某支行,再由其事先物色的中国银行昆山分行蓬某支行工作人员将上述资金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供其用于归还债务、高额消费以及支付所需费用等。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丁天立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得沈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5950万元,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至案发前,尚有共计人民币5024.25万元未能归还。

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相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丁天立在自身无实业基础又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除了部分用于支付向各被害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丁天立提前物色银行“内鬼”协助其转移资金,实际是将银行作为托底通道使用,符合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特征;另外,本案中确有资金掮客参加,但从裁判文书来看,资金掮客仅起到介绍存款的作用,对丁天立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因此本案资金掮客并未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3.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此种情形下实际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转移资方资金的行为。以张某甲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案为例([2016]苏1283刑初651号判决书),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张某甲于2014年至2015年间,与陆某甲、杨某甲(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疑为资金掮客)商议,利用其担任工行泰兴支行柜员的职务之便,在存款人戴某、张某3等人至张某甲所在的工行泰兴支行营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时,将上述存款人的资金先转存至张某甲为其办理的属地为泰兴的工行银行卡后,将事先伪造好的存单或者理财凭证交付给存款人,但未将存款人的资金办理存款或者理财产品,而将上述存款人的资金转账给陆某甲、杨某甲等人指定的他人账户。张某甲挪用资金合计人民币1450万元。后存款人戴某、张某3、张某4、高某等4人分别转账得利息款人民币60万元、37.8万元、18万元、15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30.8万元。

本案与前述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中梁某的行为定性不同,原因是梁某的岗位为个人客户经理,其并不具备在一线柜台直接办理业务的权限(不同银行间对于岗位权限分配有所不同)。而本案的张某甲以假凭证作为幌子,制造贴息存款的外观,在资方存款时直接利用自己的岗位权限将已入账资金转移,显然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开展违法犯罪行为。

陆某甲、杨某甲对本案张某甲的犯罪行为显然知情,二人参与了前期共谋,并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如二人为资金掮客(即介绍了本案存款人前往银行存款),其仅起到次要作用,侵占、贪污、挪用行为主要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银行工作人员施行的,因此应当按照涉案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业务过程中可能牵涉的犯罪

不论是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还是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本质都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将银行作为托底通道获取资金,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前述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吸引资方真存款,但伪造存单假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授信,其伪造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罪数理论,手段行为可能会被目的行为吸收,因此最终被金融凭证诈骗罪吸收;广西工行2.5亿元存款丢失案中,梁某也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即其伪造了存单用于“封存”,但该伪造的存单并非为了提交银行用于支取存款,而是作为幌子欺骗资方,因此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并且该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因此被盗窃罪所吸收。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在业务过程中,除前述伪造的金融票证外,业务的推进可能还需要证件、印章等。在资方为企业的情形下,如无法获得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业务就无法推进;在资方为个人的情形下,如资方不配合提供身份证件,业务也无法推进。资金掮客如果实施介绍、协助伪造、变造、买卖相关材料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构成此罪,并且相关行为将会侧面印证资金掮客对整个业务中的犯罪行为知情,从而资金掮客可能会被认定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该罪会被吸收。

3.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叶德伟、翟牧贷款诈骗案、毛某某、徐某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郭强、毛瑞东、张立厚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丁天立诈骗案均牵涉到犯罪嫌疑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或直接将其拉入伙的情形。这是由于在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及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业务资料的获取、资金的流转可能都需要银行“内鬼”的协助,因此拉拢银行人员是较为常见的行为。

在贴息存款业务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此二罪名一般不被吸收,而会按照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具体罪名为何取决于受贿人员的身份(我国商业银行种类较多,部分银行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另外,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承认行贿款属于“介绍费”或“贴息”。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般说来,资金掮客对贴息存款业务的成交持积极态度并努力推动以赚取中介费用。但存在一部分资金掮客(事实上也包括部分资方),利用了贴息存款业务存在的“灰色”属性,以及用款方对此较为谨慎、业务出问题后不敢寻求救济的心态,在收取贴息后跑路,业内俗称“飞单”。此种情形下资金掮客可能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的情形,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结语

经前述分析可知,资金掮客在贴息存款业务中的涉罪风险主要集中在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中。是否涉罪,取决于资金掮客对于潜在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如知情,是否参与,如参与,程度如何;具体罪名为何,主要取决于业务种类为何,用款方的犯罪行为为何。对于资金掮客来说,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中介费用”较高,因此许多人抱着业务不会“暴雷”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确实,贴息存款业务如未发生“暴雷”事件,则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灰色地带,资方获得了收益、用款方获得了资金、银行获得了业绩、银行工作人员及资金掮客也获得了收入,但半阳光贴息存款业务和狭义的非阳光贴息存款业务的模式违法性是不可否认的。更为重要的是,资金掮客需要避免参与进“表阳内非”的贴息存款业务中,以规避潜在的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

王铮铭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兼任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曾任职于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专注于经济犯罪、银行及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案件。

周子金

本科就读于东南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南京大学。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类案件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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