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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翼校园客户端蓝屏(限制电诈人员子女读公立学校 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导读 江苏天翼校园客户端文章列表:1、限制电诈人员子女读公立学校 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全国人大权威解读反电信诈骗立法,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3、刷单返利、杀猪盘、冒充公检

江苏天翼校园客户端文章列表:

江苏天翼校园客户端蓝屏(限制电诈人员子女读公立学校 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限制电诈人员子女读公立学校 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限制电诈人员子女读公立学校 损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冰点时评】

近日,据济南日报·新黄河报道,福建一位网友爆料称,自己在给孩子报名上小学时,发现孩子属于“报名受限对象”,接连被多所小学拒绝,经多方咨询,才得知这是因为自己留有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案底,让子女受到了牵连。

记者查询发现,该网友所在区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出了“十个一律”综合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凡是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一律在城区学校就读时予以招生入学限制”。针对上述情况,该区有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限制政策已经实施3年,涉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电诈人员子女不能上公办优质学校,但普通公办学校可以上。

当地这一政策曝光后,引发不少讨论。一方面,不乏网民“叫好”,认为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打击电信诈骗,维护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在现代法治体系之下,打击犯罪不应牵连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由此可见,碰到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一些有违法律法规的做法就变得面目模糊起来。对此,还应认真辨析此类政策的逻辑与实效,不可只因义愤而作出有悖法治的判断。

从支持此政策的网络留言中,我们不难感受到一股朴素而强烈的正义感。在这部分网民看来,电信诈骗良心丧尽、人人喊打,不知害惨了多少人、破坏了多少家庭。而且,电信诈骗难取证、难定罪、难追赃、犯罪收益和犯罪代价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自然会把长期积累而来的愤怒,投射到那些已经定案的电诈人员身上。他们乐见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方式让电诈人员付出代价,从而形成震慑。

于情于理,公众的愤怒都有正当来源。然而,有关部门施行政策时却要严守法治原则,不逾越政府职权的边界。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政府行为首先要做到守法。

具体到这件事上,有关部门的做法明显损害了当事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而言,受教育权是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此前,一些地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因为“私立学校需要家长缴纳高额学费,因此属于应被限制的高消费”,严格来说针对的是失信被执行人本人,而非无辜的未成年人。但是,限制孩子进入优质公办学校,则更多是对孩子而非家长的惩罚。

公办学校不论“优质”与否,本质上都是政府平等提供给适龄儿童的公共服务,其入学资格属于保障性、兜底性的教育资源。用禁止子女入读优质公办学校来惩罚电诈人员,逾越了权力的边界,也违背“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

不论是电诈人员,还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其子女的受教育权都应得到平等保障。只有这样,他们才更有可能在未来走出和父母不一样的人生轨迹,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杨鑫宇

全国人大权威解读反电信诈骗立法,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次审议稿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这部法律立法的考虑、立法的特点等。杨合庆说,这部法律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 并重。

对电诈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

杨合庆介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对于如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并且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多次作了修改完善,依法追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比较充分的。同时,在实践中,政府和有关部门近年来采取了多项举措来预防、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应该说,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制度。

8月24日,江西抚州,村民在润湖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公益课堂上学习防范电信诈骗知识。邓兴东 摄/IC photo

对于这部法律的特点,杨合庆介绍,这部法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立足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侧重前端防范。本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各个环节,加强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设,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变重“打击”为“打防管控”并重。

这部法律是一部“小切口”的专门法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急用先行,目的就是要适应当前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外,这部法律压实了各方责任。反电诈法草案对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法部门的惩治责任、企业的防范责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组合出拳,形成合力。“我们相信,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能够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杨合庆说。

针对“可预防性犯罪”, 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可预防性的犯罪,宣传教育预警十分重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此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如何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

杨合庆说,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性的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实践经验。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这方面作了十分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8月25日,江苏宝应,柳堡派出所民警向即将入学的学子们宣讲防范校园贷及网络电信诈骗有关知识。沈冬兵 摄/IC photo

据他介绍,草案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诈宣传教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这“五进”活动。规定行业企业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提示、提醒和警示义务。规定了新闻单位和媒体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义务。规定鼓励群众举报的奖励制度。

此外,草案还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企业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劝阻系统,发现有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的苗头和嫌疑的,及时对人民群众进行劝阻。

“可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将宣传教育和防范预警作为重中之重,从源头上提高社会公众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和防范意识。同时提升大家识骗、防骗的能力,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发生,这也体现了社会共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包括新闻媒体的作用,共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发生。”杨合庆说。

对国务院、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反电诈上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除了在加大行业治理和对犯罪分子的惩治之外,在追责和问责机制上是如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的?又怎样确保相关的监管部门能够切实地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

杨合庆介绍,加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建立完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地方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反电诈工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依法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规定政府部门之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机制。

在有关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和综合措施章节中,草案还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防范职责。规定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的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大家都很关注,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在这方面,目前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充分的。”杨合庆说。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陈静 校对 赵琳

刷单返利、杀猪盘、冒充公检法……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咋办?

你遇到过电信网络诈骗吗?知道什么是“杀猪盘”吗?是否遭受了实际损失?被骗后又是如何处理的呢?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诈骗手段花样百出。电信网络诈骗都有哪些套路,又该怎么防范呢?

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保大咖说》节目,邀请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中队长徐磊、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十支队副中队长高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民警王佳,揭秘电诈套路。

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有哪些?

一位中年男士告诉记者,他有位朋友的母亲曾被骗过。诈骗者在电话里自称是公安局民警,以冻结账户为由,要求让她把钱转到“公安局”指定的“安全账户”上,朋友的母亲最终被骗27万元。

数据显示,仅从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9.4万起。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紧急拦截止付涉案资金5518亿元,成功避免1.09亿名群众受骗。

徐磊介绍,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是刷单返利、“杀猪盘”和冒充公检法这三类。

徐磊解释称,所谓刷单返利,是指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兼职信息,宣称做任务可以快速获得返利,以此吸引目标群体。随后,诱使受害人下载注册指定APP,在刷前几笔小单时,受害人可能会获得一些返利,但在之后的任务中,不法分子会以受害人的转账时间有误、账号有问题等为借口不再返钱。若想解除任务拿回之前投资的钱,受害人则需要再投资更多的钱。受害人打钱进去后,不法分子还会有新的借口要求受害人继续打钱,逐渐扩大金额并多次要求转账,甚至诱导受害人进行网络贷款,最终骗取钱财。

“杀猪盘”诈骗,即不法分子以交友为诱饵,以感情为寄托,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谎称有好的理财项目,或者有内部消息可以带受害人投资,或以其他各种理由谎称需要用钱,如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等。一旦受害人把钱投进去,或者“借”给不法分子,就落入了他们的陷阱。

徐磊表示,冒充公检法也是不法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

“我们前两天上门劝阻了一位来北京读博士的女士,她接到骗子打来的电话,对方说她有一个国际快递,女士说自己没有国际快递,骗子告知这位女士她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冒用了,就将电话转接到另外一个所谓的公安机关部门。这个‘公安部门’人员告知这位女士她的个人信息泄露,并因此牵扯到一些案件,涉及各种罪名。这位女士因为害怕就按照骗子的指引将钱作为保证金转到骗子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徐磊称。

据徐磊介绍,民警上门时,这位女士已经把自己的10万块钱学费转给了骗子,并又跟自己的父亲要了50万元,幸好正准备转给骗子的时候被民警及时制止。

徐磊强调,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网络直接办案,不会在电话中做笔录,不会要求共享屏幕,更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他解释称,“在你共享屏幕的时候,骗子可以看到你的操作,可以看到你输入的账号和密码。”

如何防范新形式的电信诈骗手段?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百出,近期又出现了哪些新形式的电信诈骗手段?高山表示,有不法分子冒充客服人员编出了“注销校园贷”恢复个人征信记录的新剧本。

高山称,不法分子会给受害人打电话,自称是官方客服,告知受害人其在大学期间办理的贷款影响了个人征信,必须要注销,否则以后买房、买车时会影响金融贷款,从而引诱受害人到相关平台把钱转到不法分子指定的账户中进行“核实”。如果受害人在大学期间确实办理过贷款,会很容易相信对方,从而导致被骗。

高山提醒,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管理,非数据报送机构都无权删除和修改。凡是自称金融平台、网贷平台客服,提供注销不良网贷征信记录和账户的都是诈骗,“所有跟‘注销校园贷’有关的都是诈骗”。

高山还提醒大家,如果接到96110来电,一定要第一时间接听,耐心听取劝阻员的劝阻,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守护老百姓财产安全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电信网络诈骗针对的人群已从老年群体逐渐转变为年轻群体,但现实中,不少年轻人认为自己没有太多钱,学历又高,不会轻易被骗。对此,王佳强调,其实不法分子瞄准的就是年轻群体贷款的钱,骗的就是年轻群体未来的钱,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杨帆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一个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定犯罪行为的“小切口”立法,重点从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环节,对各级政府、单位和企业组织等作出了相关责任规定,体现了从注重“打击”转变为“打击”与“防管控”并重的立法精神。

针对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了严密的反诈工作职责。

在企业的反诈责任义务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强化了行业领域治理和提高企业社会责任。

在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方面,《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面加大惩处力度。

来源:中国经济网

江苏淮安:守护校园安全的硬核密码

涟水县公安局陈师派出所现有5名民警,辖区内共有4所学校、1600余名学生。今年来,陈师派出所通过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实现了校园安全零事故、涉校案件零发生。让我们跟随县公安局陈师派出所教导员于泳的脚步,一起解读公安民警守护校园平安的“硬核密码”。

“外观没有损伤、变形,压力指针在绿区,这个没问题。”在涟水县蒋庵小学,陈师派出所教导员于泳熟练地提起挂在保安室外的灭火器仔细检查,在笔记本上记下了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好记性不如烂笔头,4所学校的消防器材使用状况都在我本子上记着呢。”他笑着展示密密麻麻写满字的笔记本。近年来,陈师派出所持续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打造“一校一警一辅警”机制,常态化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法治宣传,全面提升护校安园工作精细度,全力筑牢校园的安全防线。

“同学们,如果有陌生人给你递来好吃的,应该怎么做呀?”检查完安防设施,于泳来到学校操场前,为五年级四班的孩子们带来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教育课。陈师派出所常态化组织民警利用“开学第一课”、主题班会等活动进校开展法治宣讲活动,传授防范故意伤害、校园欺凌、电信网络诈骗、“校园贷”、新型毒品、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大大降低了涉青少年意外事故及案件的发生。

“在小学讲一些深一点的课程,小朋友们可能听不太懂,为了让他们感兴趣,就要讲得更生动活泼一些。”于泳介绍,授课时,他还会将带有警察元素的小礼物作为奖品,孩子们踊跃参与,教学效果十分显著。

下午5时30分,这是蒋庵小学放学的时间,一队队学生鱼贯而出,于泳赶忙上前,与老师、家长一起维护现场秩序。陈师派出所打造“警校家”护学岗,民警、老师、保安员和家长志愿者联手上岗护学,打造共建共享的校园安全管理新模式。“学校门口、孩子上下学的路口每天都有警察巡逻值守。有他们守护学生安全,家长们就放心了。”来接孩子的家长李女士介绍说,每天上学、放学的路上总能看到警察巡逻的身影和学校周边闪烁的警灯,她感到心里很踏实,很有安全感。

校园安全重于泰山,一刻也不能放松。陈师派出所所长钱卫峰介绍,该所将牢固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底线思维,从勤务机制、安防信息化、安保力量提档升级等方面再优化再加强,全面提升护校安园工作精细度,全力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来源:涟水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丨公安部刑侦局

编辑丨小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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