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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0121(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以比特币为例)

导读 我的世界0121文章列表:1、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以比特币为例2、为什么要禁食猫狗以及被污名化的动保3、浦东美术馆上新啦!睡进魔都云端,艺起迎新春4、沙特誓做搅

我的世界0121文章列表:

我的世界0121(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以比特币为例)

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以比特币为例

摘要:比特币属于一种典型的数字货币,当事人在交易数字货币的过程发生争议,若数字货币真实存在,则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法意义上的交易对象,此时因数字货币交易产生的纠纷理应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效力的认定,应遵循以下路径进行合理认定:(一)交易主体是否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愿意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二)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否属于投资数字货币,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四)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情形。

基于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存在的无效法律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建议民事主体原则上不开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

关键词:数字货币、比特币、交易、合同效力、有效性

一、问题的提出

比特币自2008年由“中本聪”发明面世以来[1],这种数字货币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中就异常火爆,引起了世界各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比特币是一种通过计算产生,由一串串复杂的计算机代码组成,并且是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数字货币[2]。

而数字货币,是指以密码算法学和计算机分布网络节点为基础创建、发行和流通的,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以数字符号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密货币[3]。

2016年10月18日,在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运用发展白皮书》中将区块链技术定义为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运用模式。因此,与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缺乏具体的物质形态,本质上是一串计算机代码,存在于计算机程序之中。

随着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如火如荼地发展态势,在我国以数字货币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也愈发增加,以比特币为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目前对于比特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析,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为了解司法实务中的裁判立场和主要观点,笔者于2022年8月1日,笔者通过登录“北大法宝”数据库,分别以“比特币、买卖”和“比特币、买卖合同纠纷、交易”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案例检索,分别检索得出742件民事裁判文书和211件民事裁判文书,通过筛选剔除无关以及重复的案例,一共选择了48个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其中裁定书9份,判决书39份[4],案件检索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文书 性质

法院立场

数量/件

裁判主旨

1

判决书

认定交易行为有效

11

未禁止交易 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判决书

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2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裁定书

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

9

交易平台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除了上述所检索的司法案例之外,在仲裁领域,深圳国际仲裁院曾于2018年裁决了一件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在该案件中仲裁机构认为,私人之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5]。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交易对象?以数字货币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果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何认定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这些问题,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二、数字货币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交易对象

(一)现行规范未明确界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在目前已经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中,尚未针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唯有部分部门规章针对比特币是否具有货币属性和商品属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回应。

首先是央行等五部委曾于2013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将比特币的性质界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6]。

其次,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再次强调“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7]

再次,2021年9月15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防范炒作风险通知》”),继续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8]

从现行的规章制度来看,目前主要禁止的是将以比特币为例的数字货币用于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以及《防范炒作风险通知》明确:若民事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则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笔者所检索的上述9件驳回起诉的案例中,除了以交易平台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为由,而驳回交易当事人的民事起诉之外,还有部分案例以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为由,从而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例如在(2020)浙0521民初3143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因案涉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其投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因此,在以比特币为例的数字货币作为交易标的物引发纠纷的情况下,能否受到现行《民法典》的法律保护呢?问题核心在于比特币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交易对象。

(二)数字货币具有财产属性

普通的民事主体想要获得比特币,目前只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在电脑上执行公开的复杂算法生成,俗称“挖矿”;第二种是通过火币网、比特币中国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民事主体之间自行在比特币账户之间交易[9]。

比特币所有权的保持和流转是利用非对称加密的电子签名方式来进行,并且通过公钥密码原理来确保交易双方的隐秘性。在交易过程中,公钥可以作为比特币的接受地址,私钥被用来确认账户中货币的转移支付,公钥账户与电子邮件地址相似,是公开的;而私钥则与电子邮件的密码相当,需要通过它来实现对信息的访问和处理[10]。

从上述关于比特币的获得方式以及特性可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杨立新教授认为:“在网络虚拟空间,网络用户通过金钱购买或者自己的劳动取得的比特币或者网络游戏的武器等,不是虚拟不动产,而是虚拟动产。”[11]

并且,根据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未否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实践中数字货币也可以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

虽然《通知》和《公告》、《防范炒作风险通知》中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是并未否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

此外,理解《通知》和《公告》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国家规范的主体为“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不是普遍的民商事主体;二是其禁止的交易行为为比特币以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如果比特币不以货币身份从事活动,则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交易行为[12]。

因此,以比特币的特点和交易方式来看,理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无论是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数字货币,还是自行私下通过交易账户交易数字货币,若数字货币确实真实存在,对于因交易行为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情形,不能仅以数字货币不具有合法性为由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也不能以第三方交易平台涉嫌犯罪为由,而直接对交易主体的民事权利不予以保护。

三、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路径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对于交易行为效力的判断,应主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四条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因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应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那么,对于民事主体之间自行私下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数字货币交易,应如何认定民事主体之间交易行为的效力?结合上述检索的司法案例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一)交易双方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那么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首先审查交易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需要看双方是否已经达成了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之间所达成的数字货币买卖合意,因数字货币的特性以及网络交易的复杂性,笔者认为交易主体应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交易主体之间一方或者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交易行为的效力应做否定性评价。

在上述笔者所进行检索的比特币裁判案例中,虽然目前尚未检索到因交易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引发争议的纠纷,但是由于数字货币的交易通常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进行,若交易主体之间不是通过私下签订数字货币交易合同,而是通过数字货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交易行为,则交易主体之间往往难以核查交易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

以火币网为例,笔者通过登录其网站,实际注册开展交易时发现,通过采用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之后,便可以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进行交易[13]。

因此在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可能缺乏对交易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严格审查程序,可能会导致不同年龄段以及形形色色的人都能通过互联网实施比特币交易行为。

并且在平台注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开展交易的行为。若实际交易的民事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伪造身份或者盗用其他人的身份开展交易行为引发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对交易行为的效力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否定性评价。

并且由于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在民事主体开展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应当自行承担数字货币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在 (2020)冀09民终4997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普通民众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具有持有和交易数字货币的自由。”

(二)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规定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在笔者所检索的上述认定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的28件案例中,有23件中的人民法院是以“数字货币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性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最终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例如:在(2020)豫0923民初129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因该虚拟货币系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明令禁止交易的一种未经批准非法融资的行为。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又例如在(2019)鲁0104民初833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红币属于无法流通的虚拟货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虚拟货币所形成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交易行为无效。”

因此,若民事主体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无效,则司法机关较大可能会认为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性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投资行为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并且在《防范炒作风险通知》中明确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笔者所检索的上述认定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无效的28件案例中,有5件案例中的人民法院是以“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无效。

例如在(2019)粤03民终1019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又例如在 (2018)粤03民特719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通知》和《公告》两项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法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在性质和作用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相当,“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14]。《九民会议纪要》中第31条针对违法规章的效力进行了认定,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的,理应认定合同无效[15]。

因此,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开展的数字货币交易,若违反金融安全秩序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应属于无效行为。

(四)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情形

结合上述案例检索情况,在案件的实体审查裁判中,人民法院认定数字货币交易无效或者不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有3类:1.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不仅应从上述(一)至(三)项分析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效力,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情形,例如是否存在《民法典》所规定的可撤销法定情形。

四、结语

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判断,若民事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在自担风险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应的数字货币交易合同,民商事审判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若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例如可撤销的情况)时,应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根据具体事实和案件情况,对交易行为的效力进行适当的肯定性评价;反之,若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确实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则应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从已经颁布的《通知》、《公告》和《防范炒作风险通知》的规定来看,并且在目前央行正在推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情形下,参与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若交易行为无效时,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是由参与交易的民事主体自行承担。

数字货币交易除了面临交易行为无效的民事风险之外,还可能会面临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通过“挖矿”获取数字货币,还是通过交易平台或者私下购买数字货币,交易主体的银行账户较大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冻结。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施行之后,洗钱行为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重点,加上数字货币的匿名性等特点,数字货币交易领域通常会成为洗钱罪的高发区。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会以涉嫌参与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对交易主体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且还存在部分交易主体在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上游交易主体的犯罪行为丝毫不知情,未实际参与犯罪行为,而只是购买了一些数字货币的情形下,而最终以“帮助犯”身份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基于数字货币交易行为存在的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民事主体原则上不开展相应的数字货币交易活动。#数字货币##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注释:

[1] 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个隐秘的密码学评论组上发表了一篇研讨陈述——《Bitcoin_A_Peer_to_Peer_Electronic_Cash_System》,陈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Bitcoin就此面世。参见罗强,张睿等编著:《比特币》,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11页。

[2] 刘宁、沈大海:《解密比特币》,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3]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反洗钱视角下数字货币监管研究》,《北方金融》2018年第5期。在司法实践和目前已经颁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中,也有采用“虚拟货币”的称呼,为便于行文的统一,笔者在正文中将统一采用“数字货币”这一术语。

[4] 9件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民事裁定书案号如下:(2020)川15民终2248号、(2019)鄂05民终3174号、(2020)浙0503民初2319号、(2020)浙0521民初3143号、(2020)川1529民初222号、(2020)沪0116民初7984号、(2020)沪0116民初7985号、(2020)内0703民初374号、(2019)豫0103民初8504号。

在39件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交易行为有效的11件案件案号如下:(2020)湘13民终598号、(2020)浙03民终347号、 (2020)沪0112民初32954号、 (2020)湘0102民初2602号、 (2019)京0112民初37191号、 (2019)赣0922民初2287号、 (2018)浙0302民初447号、 (2020)浙0112民初2997号、 (2019)浙0304民初7860号、 (2020)冀09民终4997号、(2021)桂0602民初711号。

认定交易行为无效的28件案件案号如下: (2018)粤03民特719号、 (2019)皖0103民初4936号、 (2020)苏民申303号、 (2019)粤03民终1019号、 (2018)浙01民终10053号、(2020)湘0121民初12496号、 (2020)粤0606民初27685号、 (2020)桂0203民初5313号、 (2019)京0108民初10776号、 (2020)豫0923民初1294号、 (2019)陕0113民初14486号、 (2019)湘0424民初1451号、 (2019)皖0103民初4936号、 (2018)津0114民初16039号、 (2019)湘0103民初50号、(2019)湘0103民初49号、 (2019)湘0103民初51号、 (2019)湘1121民初487号、 (2018)琼0108民初14572号、 (2018)沪0117民初15519号、 (2019)鲁0104民初833号、 (2019)鲁0104民初729号、 (2019)鲁0104民初1362号、 (2019)鲁0104民初1163号、 (2019)鲁0104民初705号、 (2019)鲁0104民初822号、 (2019)鲁0104民初858号、 (2020)粤0309民初6154号。

[5] 中华网:《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181105/34343505.html,截止访问日期:2022年8月1日。

[6]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第一条明确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7]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变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8]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9] 参见陈道富、王刚:《比特币的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和监管建议》,《发展研究》2014年第4期。

[10] 谢平、石午光:《数字加密货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金融研究》2015年第1期。

[11]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12] 王谨:《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北京仲裁》2020年第1期。

[13] 火币网的网站为:http://www.365ttw.com/article/63884.html,截止访问日期:2022年8月1日。

[14]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15]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为什么要禁食猫狗以及被污名化的动保

每每讨论禁食猫狗的话题,结果总是跑偏,最后就变成了正反两方的相互诅咒和嘲讽,笔者是多么希望大家能够用理性和冷静的态度去讨论这个问题,所以笔者写下这篇短文,尝试回答在禁食猫狗话题讨论中最长出现的一些质疑,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有朋友认为吃不吃猫狗肉,或者能吃什么东西和不能吃什么东西,这是一个饮食传统和宗教背景的问题,因此要求禁食狗肉是一种强加于人的主张。

对此,笔者认为吃什么东西,既有传统的因素,又有现代的观念,当两者抵触时,甚至出现普遍争议时,也就是说明这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调侃、揶揄和诅咒,都不是正确的态度,理性的对话和探讨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而社会的进步往往是在这些我们认为看似并不重要的问题上,锻炼了人们如何更有效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能力,有时这些争端也需要法律人士介入,通过对话和妥协找到平衡点,用法律的方式界定出各自底线,从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此外,有些朋友以宗教传统举例,我认为这也是个不恰当的理由,因为宗教本身也在不断改革,教义本身既有普世的一面,同时一些教规也有自身的问题,宗教改革在历史上往往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世界三大宗教从诞生到现在,也在不断的趋向普世性,抛弃了很多不符合文明和历史阶段的教规,上胡不法先王之法,世易时移,很多事都在变,传统和民俗更是一个不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发展过程。

其次,有朋友还说你们只强调不吃狗肉、猫肉,但你们为什么不呼吁禁食牛羊猪鸡鸭鹅?他们难道不也是有生命的吗?

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上述持论者一个非常有力的反驳,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界定猫狗是伴侣动物,牛羊猪是经济动物,但这似乎并不能说服大家。平心而论,笔者也认为让人类彻底吃素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不过人类在取用自然界有生命的食物时,确实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最终或约定俗成或制定法律界定出了一些基本的食用范围,这可能并不能让所有人接受,但其中的思维脉络也是可以说得清的,那就是让屠宰业本身朝着少杀、慎杀,以及人道的养殖和屠宰的方向发展,而不是虐杀和狂欢似的杀,像玉林狗肉节这样用开水煮活狗、大火烤活狗的虐杀方式,怎么看都是极其残忍的酷刑。

再者,在我们已经普遍用作食材的肉制品中,猪牛羊鸡鸭鹅等已完全能够满足人们的口腹需求,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有人且有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放弃诸如狗、猫这类更多参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动物食谱,我认为这并非一件不可接受的事。中国人养猫狗宠物的数据我暂不清楚,但美国多年前统计数据显示,家养猫狗的总数量在1.5亿只以上,我想在中国,这个数字同样也会大的惊人。

最后,还有朋友由于个别动保人士的激进行为,而对所有从事动保工作的人大加贬斥,甚至发出质问说:“你们只知道关心动物,怎么不关心失学儿童和吃不上饭的人。”

事实上,动保被污名化俨然是目前社会上一种普遍情绪,我想这其中恰恰是严重缺少对话和相互交流的结果。首先,关注动保本身就是关注人,爱动物和爱人尽管不能完全划等号,但目之所及,那些动物保护工作做的好的国家,往往也是对生命心存敬畏,在人文关怀方面具有积极影响作用的国家。其次,把动保人士悉数划归在只关心动物不关心人的范畴,显然是以偏概全和不符合事实的论断。

无论怎么看,直接或间接从事动保工作,都是推动文明进步的必要环节,关注动物和关注人这是存在相当多交集与联系的一件事,强行的制造分野和区别既武断也不符合实际。毕竟在动物救助领域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与救助人相比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更何况有很多动保人士既参与救助动物也从未放弃救助人。

总之,笔者并不想把以上一些观点强加于人,但确实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思考一下人与人,人与动物,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或许你会找到其中共通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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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美术馆上新啦!睡进魔都云端,艺起迎新春

自2021年7月正式开馆以来,坐落于浦东滨江一线的浦东美术馆,以“诗歌级的地理位置”,以及多个世界级大展,吸引了数以万计的游客。

就在近期,浦东美术馆又“上新”了,大型专题研究型个展“徐冰的语言”正式开幕。

徐冰,艺术家,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被广泛认为是当今语言学和符号学方面重要的观念艺术家。作为其五十年艺术生涯中的第一个上海大型个展,“徐冰的语言”以约70组(约1000件)作品为浦东美术馆带来高质量的展陈。

▲ 《天书》

其中一件重量级展品,则是曾在威尼斯双年展中引发轰动的艺术装置《凤凰》。初见《凤凰》,很多人都会被它庞大的体型和数不胜数的零部件数量所折服。

想不到的是,这件巨型装置作品居然是由在建筑工地回收的上千种工业废料、生产工具及工人的生活用具组装而成,它的每次华美亮相,都要从一个个零件开始,如同“凤凰涅槃”。

2007年,北京一幢正在建造的大楼工地现场给徐冰带来了创作灵感。看着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的高楼,以及大楼建设者们艰辛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徐冰感触良多。

▲ 《凤凰》手稿

从设计到收集,从组装到吊起前前后后,历时两年,徐冰的《凤凰》才得以诞生。两只巨型“神鸟”每一处的身体部位,都是艺术家精心思考的结晶。

▲ 《凤凰》创作现场

红色的安全帽用在了凤冠上,铁锹用在了凤凰的翅膀上,挖掘机用在了凤凰的爪子上,凤头是一个砸地机……运用仿生学的知识,徐冰让海量零件“浴火重生”为华美凤凰。

每一个不起眼的零件背后,都是艺术家对劳动者最美好最崇高的致敬。正如徐冰所言,“这对凤凰非常强悍,也很美丽,也带着尊严,是因为它身上的每一块材料都是经过劳动者之手触碰过的,就像被上帝之手触碰过,它具有神性。”

想要亲临现场来一睹凤凰的“绚丽起飞”吗?那就来浦东美术馆看一看吧!

除此之外,现在在浦东美术馆展出的还有“蔡国强:远行与归来”。

除了看展,浦东美术馆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打卡的文化地标。

浦东美术馆所在的位置是陆家嘴的最后一块地,面对外滩历史建筑群,背靠东方明珠,由法国著名建筑师、普利兹克奖得主让·努维尔设计,像是一块江畔边的白色磐石。

浦东美术馆二楼及三楼的镜厅,是人气超旺的网红打卡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的光线射入,镜厅的“大玻璃”会叠映出外滩金碧辉煌的全景。

浦东美术馆塔楼雕花镌刻了英文标志“MAP”,在夜晚灯光映照下显得更加变幻莫测,与紧邻的东方明珠及国际会议中心交相辉映。

浦东美术馆当下的外观也有变化,带有镂空雕花的美术馆塔楼,从一座变成了两座!

原来,在让·努维尔的设计原稿中,包围“艺术领地”的前后“括弧”就是两座塔楼,雕花镌刻的是浦东美术馆的英文标志“MAP”。东侧塔楼在开馆前即已建成,西侧塔楼原本为延安东路隧道上的风塔。这座风塔是隧道工程的地面建筑,为隧道内输送新鲜空气。

经有关单位与市政交通部门进行接洽,在不影响风塔功能的前提下,浦东美术馆得以改造其外观,顶端包裹上与美术馆建筑一样的白色石材。就这样,这座“艺术领地”终于完整了。

2022年1月1日起,浦东美术馆将取消原定每周二的闭馆日,实现全面开放。每日开放时间从10:00至21:00,最晚入场时间20:00(除夕至年初二闭馆)。

▲ 工作人员拆除原有告示牌

作为连接中国和全球经济的独特地位,上海也是艺术文化的交融之地,这座魔幻的城市,总是不断地带给我们惊喜!而上海柏悦酒店就是一个藏有大量艺术珍品的奢华酒店,其含金量、珍贵度,可媲美艺术展,被誉为魔都高空“艺术馆”。

探索高空“艺术馆”

在著名的“陆家嘴三巨头”中,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堪称是C位之C,拥有492米的傲人高度,在2008年建成时是当时上海的第一高楼。

站在100层的巅峰级观光厅——上海之眼(474米),整个上海仿佛都在脚下,浦江两岸美景尽在眼底,可以平视东方明珠的尖顶,金茂大厦的屋顶触手可及。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因为造型被戏称为“开瓶器”,其实这顶端的倒梯形风洞设计,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圆地方”之说。

建设中采用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创出了塔楼核心筒和巨型柱施工的世界先进水平,可以说环球金融中心的每一米,都代表了当时最尖端的建造科技。

而位于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79至93楼的上海柏悦酒店,也顺势成为世界最高的酒店之一。

作为上海精致摩登中国式住宅酒店的典范,上海柏悦酒店必须拥有名字。这也是季裕棠(Tony Chi)在中国大陆的第一家酒店设计作品,倾注了设计师大缜密的心思与最盛年时的旺盛精力。

季裕棠秉承了中国式私人住宅的理念,在体现富丽堂皇的家应有的舒适之余,亦注重传统中国几何学和建筑学,打造出了“可望、可行、可游、可居”的江南宅邸意境。

罗曼·罗兰曾说过:“艺术是一种享受,一切享受都是最迷人的享受。”许多人喜欢柏悦,不仅因为它强调建筑与室内设计,更因为它具有着出众的艺术品位。

竹林掩映的1楼酒店入口,小而静谧。一幅名为《无题》的水彩画映入眼帘,它出自美籍华裔画家 Paul Ching-Bor 之手。在一片灰色的空间下,画中的外滩流年风光若隐若现,这便是你艺术之旅的开端。 

▲ Paul Ching-Bor 《无题》

很多人可能没注意到,这里还有另外一幅 Paul Ching-Bor 的《无题》,位于走廊上方,清新的色调,朦胧的构图,带你进入一片江南宅邸的温婉世界。向前走到底,还有一副4米多高的巨幅水墨《乔治一家》,这是书法家杨小健的作品。杨小健对传统水墨的创新被人称为“墨兽”,仅用两三根极简的宽线条,便能勾勒出抽象的三个人物。而他的另一幅水墨作品《我的军旅生涯》则被悬挂在该酒店的总统套房。

▲ Paul Ching-Bor 《无题》和杨小健《乔治一家》

进入一楼电梯厅,就能看到高孝午的《标准时代》。雕塑以“上班族”为灵感,其表情和姿态让人熟悉,那是上班族的笑容写真:谄媚的、卑微的,点头哈腰、卑躬屈膝、低三下四。这是艺术家对底层民众的体恤,也是对标准化世界的一种讽刺和调侃。

▲ 高孝午 《标准时代》

坐电梯51秒即被送到87层的酒店大堂,站在落地窗旁,呈现在眼前的是豁然开朗的城市画卷。在这里你可以发现著名艺术家谢艾格的作品《普利斯先生》。整体造型幽默风趣,神态及手的姿势,像是在迎接或审视某种力量的存在,又似是固有的质朴单纯。

▲ 谢艾格 《普利斯先生》

同样在87层,还有几幅日本艺术家高滨利也的版画印刷作品《移动计画》,以字母顺序的形式来排列,展示他眼中的世界。其实这一系列作品,也出现在了客房纸签的插画里和泳池更衣室的门口。

▲ 高濱利也 《移动计画》

日本艺术家北山善夫的作品《人类》,跃然于酒店91层的餐厅上方,铜线穿引竹与纸,注目着过客人来人往,凝视时间永不停歇,以精妙映射宏伟,勾勒磅礴大气的人与宇宙。

▲ 北山善夫 《人类》

日常生活中的平凡小物,也能绘就一件非凡的艺术品。在92楼的 Music Room 空间中,中国艺术家刘建华用他的作品《Daily Fragments》告诉你,换一个角度去探索,幸福的触角无处不在。

▲ 刘建华 《Daily Fragments》

“即使只是一粒鹅卵石或一片落叶,都有自己的语言。”韩国大师李在孝用《0121-1110=1080811》在酒店93层的 North&South House 里,为宾客创制一个空间,让人可以静下心来,倾听自然物语。

▲ 李在孝 《0121-1110=1080811》

此外,你还可以在85层水镜,看到日本艺术家大塚新太郎的《水滴》作品。洁白的颜色,两个像水滴形状的雕塑,在静谧的水景空间中尤为吸睛,隔离着外界的喧嚣与私邸的静谧。

▲ 大塚新太郎 《水滴》

在86层的走廊处,你可以欣赏到韩国艺术家 Lee Jong-Bin 的《雕塑》作品,直观感受作者对于人类力量的诠释。不仅公共空间,就连客房的床头也装饰着不同主题的水墨山水画,尽显极富中式府邸的独特韵味。

▲ Lee Jong-Bin 《雕塑》

睡进魔都云端

酒店拥有173间客房,房间全部位于79层之上,可眺望黄浦江或浦东的壮丽景致。

▲ 东方明珠景观房

每间客房运用柔和的白色、米色以及天然的棉、麻、石、木,在房间中营造出一处静谧庭园,是家人或朋友私密聚会的理想场地。

▲ 浦江景观房

▲ 柏悦大床房

长椅、独立办公区、迷你酒吧、水疗浴缸、Bang&Olufsen 音响都是标配,宽敞的步入式衣帽间有前镜和后镜,洗浴用品是来自西班牙巴塞罗那的 Natura Bissé。

▲ 柏悦大床房

全身心的奢华感受

酒店91楼世纪100餐厅,2,870m2的空间充分诠释了季裕堂“高山楼阁”的设计理念。倚在25米高的落地玻璃窗前,于400米高空将上海浦江景观与都市繁华尽收眼底。套餐包含次日2大1小早餐(儿童限6周岁以下),就是在这里享用。

酒店的「世纪100粤菜馆」已正式开业,博采岭南饮食之本,体现粤菜五滋六味,精妙入味之清鲜本味,鲜活灵动,亲民家常,兼容烟火气息与人文情怀。

餐厅共设86个餐位,两端各设一间可容纳8人的包房。每张餐桌低调点缀的惊喜:竹编蒸笼盛着虾饺和小笼包形状的调料盒,玲珑可爱,酱料壶则成为花艺载体,鲜花桌桌各异。岭南传统文化生活气息里,蕴含着对生命的澎湃热情。

新春时节,餐厅随处可见古意装饰,兼容烟火气息与人文情怀:节庆祈福仪式的吉祥瑞物——佛山醒狮,譬喻祥瑞安康,德泽绵长;合境平安的前美村桐油纸灯笼,绘着上生动的广东点心图腾。

大堂酒吧位于87层,这里供应多种经典鸡尾酒,葡萄酒及香槟,非常适合三五知己私密聚会。

位于87层的悦轩中餐厅,以江南文化为源,以沪、浙、苏三地饮食特色为本,于传统之上融汇贯通,打造创意江南菜系,并有多款中式窖藏可供品鉴。

延续上海柏悦酒店现代中式私人住宅理念,主厨餐桌位于酒店87层的悦轩一隅,配备功能齐全的开放式厨房,至多可容纳22人就餐,提供私密专享盛宴。

85层的水境水疗中心,无边泳池堪称上海最高泳池之一,大塚新太郎操刀的蛋形艺术品摆放在泳池旁边,畅游之后可以躺在舒适的软榻上望向窗外,做一个天际美梦。

受到中国古老智慧中对于健康和养生的启发,水境水疗中心透过水自然、平静而持续的力量,让你可以逃离喧嚣,回归身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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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誓做搅局者不减产 明年油价或跌至20美元

导语:想必很多人看到油价跌破至20美元,心内会很高兴,因为这意味着开支减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更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

石油输出国组织在维也纳的会议终于落下帷幕,结果不减产在所有人的意料之中,但是对于油价来说,真的很悲惨,现在需要的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雪上加霜。投资者对于油价将在明年也就是2016年跌至20美元/桶。

周一(12月7日)欧市盘中,美国原油期货价格跌破40关口,最低触及39.20美元/桶,刷新近4个月低位。布伦特原油最低触及42.56美元/桶。

CEF Holdings的主席和首席执行官Warren Gilman指出,“毫无疑问,原油价格将会继续下跌。最近OPEC会议给市场带来的情绪影响或将引发油价加速下跌。我认为方向是显而易见的,油价还要下跌。”

他同时表示,“油价何时见底,这恐将取决于诸多因素:有很多政治事件因素,还有很多突发性事件。基本面仍是供过于求,还有就是市场的‘从众心理’。没有人会怀疑油价将跌至30/美元,而油价在2016年进一步跌至20美元/桶的概率也大增。”

Gilman表示,“尽管有消息称OPEC‘老大’沙特正在因为油价暴跌而遭受预算和汇率方面的压力,但是分析师预计该国仍能够‘坚持’18个月。”

他表示,“沙特有强大的借贷能力。他们是否需要捍卫本国货币和弥补政府收支?我想是答案是‘Yes’。我相信他们有能力持续这么干预好几年。”

沙特对于低油价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一斑。Gilman预计,“在OPEC的‘保护市场份额’策略之下,原油市场要等到2016年末或者2017年中才能实现再平衡。”

而对于油价的短线走势来看,本周的美国原油库存数据就显得尤为关键。本周四(12月10日),美国能源部下属能源信息署(EIA)将公布上周EIA原油库存变化,之前该数据已经连续上周出现上涨。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于12月4日结束在维也纳的会议后,并未明确具体的原油产量目标,反倒表明成员国拥有自行决定产量的自由。OPEC这回罕见地并未设定新的石油产量上限,先前所确定的上限为日产3000万桶,约为全球需求预估的三分之一。

然而,OPEC表明成员国将维持产量水准。根据路透一项调查,11月OPEC日均产量为3180万桶。一旦对伊朗的经济制裁解除,其日产量可望增加高达100万桶。正因为如此,使得OPEC此次内部协商更形复杂。

OPEC未就产量上限达成具体决议,那么在OPEC于明年6月再度开会前,油价持续盘旋在每桶约40美元低位的可能性因此升高。

高盛已警告称,倘若油市持续供过于求,则油价有可能低见每桶20美元。

OPEC闹内讧,或将导致艾克森美孚(Exxon Mobil)及皇家荷兰/壳牌石油集团等石油巨擘的投资者陷入危险境地。石油巨头及投资者可能必须准备在明年进一步削减支出。

谘询机构Wood Mackenzie于1月时估计,若油价在每桶40美元,每天会有达150万桶的原油产出无利可图,但这并未促使OPEC以外的产油国大幅削减产出。油价一旦持续下滑,可能很快逆转这种局面。

根据Wood Mackenzie,企业今年已经对规模逾2000亿美元的油气项目踩了刹车。在OPEC决定实际的石油产量以前,石油行业将持续饱受压力。

综上所有消息指向都是油价将会创出近期新低,那么作为新华油,也不会例外,他的价格是根据美国witi原油市场为基础,综合国内原油价格及央行对美元的汇率,连续报价出新华油指导价格.

但是现在新华油已经来到242一线,接近前期最低点241.08,这一线支撑将会很强劲,短期来看会有一波回调,建议现价242一线大胆做多,第一目标248一线,后市更多的实时喊单建议请及时咨询淘金帝皇老师,公众微信taojindihuang,微信号htao0121。

周点评:2017二手车市场共交易二手车1240.09万辆0121-0127

又到了一周汇总的时间了,这一周汽车行业发生了哪些大事?从亿欧汽车的整理来看,共享单车、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依然是行业内关注的重点,下面让我们一来看行业大事,洞察产业新动态。

——大事件——

首汽约车发布15项金牌服务标准

1月22日,首汽约车于北京举办主题为“金牌驾到-首汽约车金牌服务”的新闻发布会,亿欧受邀参加,发布会上,首汽约车发布了15项金牌服务标准,向人们展示了首汽约车的服务标准和优秀金牌司机的风采。

15项金牌服务包括平台合规安全认证、乘运人责任险、司机合规、无危险驾驶记录、熟悉道路、车辆合规、车内外干净无异味、车内温度舒适、免费WiFi、迎宾礼仪、站立等候、主动开关车门、提拿行李、航班延误免费、10分钟免费等待等。

一句话点评:网约车拼到现在,服务质量正在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但2018年,网约车市场似乎又将迎来一场腥风血雨。

广汽新能源“25 hours”门店在京开业,布局体验中心已成车企规定动作

1月23日, 广汽新能源25 hours体验中心在北京的首家旗舰店——北京捷德富电体验中心正式开业。

据了解,25 hours体验中心将遵循“品牌生活方式、差异化体验、绿色环保”等三项设计理念,其中分为4大功能区,分别为:“前沿科技体验”、“生活美学空间”、“未来出行服务”和“场景汽车展示”。广汽新能源表示,这些区域的设置旨在营造商务、聚会、亲子等多种场景,为消费者提供生活体验、销售、充电等服务。据介绍,北京捷德富电占地超13000平方米,其中体验中心展厅便占据近2000平方米,内部采用模块设计,可以自由组合,并配合进行无人驾驶展示和智能机器人提供服务。

一句话点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方式正在发生改变,以体验为中心的展厅方式正在成为企业重点的布局方向。

滴滴顺风车预计2018年春运将运送3300万乘客

1月24日消息,滴滴顺风车公开披露了2018年春运的预测数据,预计将运送3300万人回家,据亿欧了解,这相较去年的880万将实现大幅增长,据统计,顺风车在2018年春运运送的人次预计是前两年总和的3倍。占到民航预测数据(6500万人次)的50.77%,铁路旅客发送量(3.89亿人次)的8.48%。

今年,滴滴顺风车还拿出了3000万作为春节期间的奖励补贴,以号召更多私家车主分享自己的座位,让所有买不到票的乘客都能回家过年。

一句话点评:拼车大战持续发生,春运成为了顺风车企业的重要部署,但安全保障问题始终是顺风车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一项。

借助本地化公有云服务,甲骨文助力四维图新打造“智能驾驶大脑”

1月25日,甲骨文与四维图新召开了媒体沟通会。双方宣布,四维图新将采用甲骨文公司提供的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区块链、大数据和云计算等被定义为“红科技”的技术,结合该公司的智慧交通解决方案,打造面向中国乃至全球市场的“大脑”。

一句话点评:搭上了甲骨文这趟列车,四维图新能否打造出真正的“大脑”或许还需时间的检验。

北汽绅宝联姻毛豆新车,主机厂试炼渠道创新

1月25日,北汽绅宝与毛豆新车联合宣布,双方正式签署品牌授权协议并达成战略合作,北汽绅宝旗下多款车型入驻毛豆新车平台,毛豆新车成为北汽绅宝首家新零售渠道。

据悉,北汽绅宝将与毛豆新车相互赋能,通过毛豆新车搭建的互联网线上渠道,借助互联网无边界的特性,助力北汽绅宝对客户群的纵深拓展。北汽绅宝将利用双方整合的大数据能力,反作用于创新制造,实现北汽绅宝在生产、流通与销售过程的创新升级。

一句话点评:这是一件双向“互利”的事。

奇点汽车首家线下体验店开业,引入AI机器人打造汽车新零售

1月25日,位于北京三里屯嘉铭中心一层的全国首家线下体验店正式开业。据悉,奇点线下体验店以“智趣空间”为理念,以“奇点星球”为主题,力图打造集车辆、智能、技术、社交、娱乐于一体的“城市年轻生活客厅”,成为奇点汽车的目标车主——泛90后人群生活娱乐的一部分。同时,该公司还发布了以“智趣空间、无忧专属服务、轻松拥有”三大特点为核心新零售体系。

奇点汽车创始人兼CEO沈海寅表示,该公司打造线下体验店的直接原因,便是希望能够融合线下线上的渠道,为品牌和用户(粉丝)打造共同成长的基地。未来在体验店中,奇点汽车会定期举办跨界兴趣活动、行业论坛、大咖见面会,调动该品牌粉丝们的热情与参与感。

一句话点评:随着各家新造车企业的体验中心掀开帷幕,造车企业的竞争在2018年或许更加激烈,到时相信会有一批企业走向倒闭。

2017二手车市场共交易二手车1240.09万辆

1月24日消息,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2017年全年二手车市场分析。2017年全国31个省106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累计交易二手车1240.09万辆,同比增长19.33%,交易金额为8092.72亿元。其中,基本型乘用车共交易737万辆,同比增长17.35%。

一句话点评:二手车市场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18年或许会形成新的战场。

滴滴发布智慧交通战略产品“交通大脑”,拟联手交管部门解决交通难题

滴滴在2018智慧交通峰会上正式发布了智慧交通战略产品“交通大脑”,将携手交管部门,运用AI的决策能力解决交通工具与承载系统之间的协调问题。

滴滴方面表示,滴滴交通大脑是兼备云计算、AI技术、交通大数据和交通工程的智能系统,也将成为智慧城市面向未来的标配。一方面,它在空间上打破了城市内区域的“数字”壁垒,实现高效、全面的交通管理和协同;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交通大脑突破了人类的决策能力极限。人的能力中,最重要的便是思维决策能力,也就是通过各种外部感知判断以及知识、经验积累,做出解决问题、有利于自身的行动。交通大脑通过机器自我学习的方式,搭建出能够支撑类脑推理的核心算法模型,可以帮助实现更准确的预测能力、智能的调配能力,实现最优的交通组织。

一句话点评:滴滴积累的数据财富,或许让交通大脑变为可能,拭目以待吧。

北汽新能源将借壳上市

近期,A股上市公司S*ST前锋发布公告称,北京市国资委同意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下属的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亿欧汽车查询此前该公司公告显示,四川新泰克公司持有S*ST前锋41.13%的股份,为后者的控股股东。

由此,北汽集团通过四川新泰克成为S*ST前锋的间接控股股东。最后,S*ST前锋公告显示,拟以评估值288.5亿元置换、收购北汽集团及北汽新能源股东持有的北汽新能源所有股权。若该交易顺利完成,北汽新能源将由此借壳上市A股。

一句话点评:若该交易顺利完成,北汽新能源将由此借壳上市A股,这对其资金的保障将产生重要影响。

——融资事件——

传哈罗单车即将完成新一轮融资

1月22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哈罗单车即将完成新一轮融资。消息人士透露,哈罗本轮融资金额超过10亿美元,蚂蚁金服、复星以及部分老股东都继续参与投资,同时会引入新的重量级投资者。哈罗新一轮融资将主要用于推进“四轮 两轮”业务战略,构建智能立体化的出行平台。

摩拜或已完成10亿美元融资

1月24日讯,据财新援引多名知情人士消息,共享单车服务“摩拜单车”已经完成新一轮融资,金额大约在10亿美元量级。报道指出,摩拜这轮融资非常低调,各方均不愿意透露这轮融资的投资人。

对此消息,摩拜方面不予置评。

首发丨国内ADAS厂商安智汽车获得千万元A轮融资,产品2018年底量产

1月22日消息,近日,苏州安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智汽车”)宣布获得数千万元A轮融资。其投资方为上海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青桐资本担任独家财务顾问。安智汽车创始人郭健博士表示,本轮融资将用于产品研发、量产化落地及研发团队扩充等方面。

安智汽车成立于2015年1月,是我国本土的智能驾驶系统开发企业。依托团队国际化开发经验与工程设计能力,安智汽车基于中国特色工况,自主开发完成了具有全面知识产权的77GHz毫米波雷达与多功能视觉系统,并搭建了ADAS驾驶辅助系统。

车主邦能链获得5000万元A轮融资,将继续推进互联网 能源布局

1月23日,车主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品牌能链宣布获得5000万元A轮,投资方包括拥有香港券商平台、成功参投多家上市公司的中楷集团、国内创投赛马资本、蓝焱资本等。据亿欧了解,车主邦10个月前刚刚完成1000万元pre-A轮融资。

车主邦表示,此轮融资将用于推进业务规模化标准落地,计划在今年6月份之前完成100个城市的布局,并推进大数据、能源区块链等新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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